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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主要复印件的文物分类

(一)、不可移动的文物

首先指文物保护机构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01

文物保护机构的等级和公布

文物保护机关分为全国要点文物保护机关、省级文物保护机关、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机关,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尚未作为文物保护机构发表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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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历史文化名城,街道,村镇

国务院决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发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03

文物保护机构的保护

(一)、各级文物保护机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证书,建立记录文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负责人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告实施文物保护机关和不被批准为文物保护机关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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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计划时,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计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协商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计划。

(三)、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机构周围建立和公布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计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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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尽量避免不可移动的文物。 在特殊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必须对文物保护机构尽量实施原所在地保护。

实施原所在地保护的,建设部门应当事先明确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部门的等级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批准。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转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批准。

(五)、翻修文物保护机关,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机关的等级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批准。 翻修未经文物保护机关认可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注册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批准。

(六)、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破坏的,应当实施遗迹保护,不得在原地方重建。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原地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批准。 全国重要文物保护机构需要在原地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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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非国有不能移动的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2)考古发掘

所有考古挖掘事业,都必须履行申报手续。 从事考古挖掘的单位必须得到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 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不得擅自发掘任何单位或个体。

1 .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工程时,建设部门必须事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从事考古挖掘的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 .需要协助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挖掘事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勘探事业提出挖掘计划,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确实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因此古文化遗迹、古墓葬需要紧急进行紧急挖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挖掘,补充审查手续。

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考古调查、勘探、挖掘所需的费用全部由建设部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3 .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的,必须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省里方法规定),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没有特别情况的话,二十四小时以上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 发现重要文物的,必须立即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提出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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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挖掘。

5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必须报告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必须登记账簿,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单位。 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侵占。

(三)馆藏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机构收藏的文物被称为馆藏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藏书文物文件。

1 .藏书文物的获取方法:

(一)购买

(二)接受捐款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2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根据藏书文物的保护需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取出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 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应当按照藏书文物文件办理藏书文物的移交手续。

3、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采购全国国有馆藏文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采购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收藏的文物。

4 .文物收藏机构要分别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会、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以前传达的推广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之间举办展览会、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藏书文物的,应当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机构和其他机构举办展览会必须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批准。

文物收藏机构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5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6 .依法采购、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机构将藏书文物赠与、出租或销售给其他机构、个体。

7 .修复馆藏文物时,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现状。

8、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自然破坏防止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馆藏的一级文物破损的,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审计解决。 其他馆藏文物破损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审计解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计解决结果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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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被盗、被抢、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9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部门的员工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四)向民间收藏文物

1 .文物收集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向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购买

(四)公民个体的所有合法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法。

文物收集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前项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 但是,国家许可的情况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 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壁画、雕刻、建筑部件应在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3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或借给文物收藏机构展览和研究。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

4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的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

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经营文物拍卖时,必须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不得从事文物购买销售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5 .文物行政部门的员工不得举办或参加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

文物收藏机构不得举办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参加。

6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7 .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销售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查。 许可销售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表示。

拍卖公司拍卖的文物,拍卖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8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公司拍卖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记录,报原审查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9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查拍卖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优先购买其中的贵重文物。 采购价格由文物收藏机构的代表与文物委托人协商明确。

原标题:《【普法小教室来了~】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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