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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销售ppp项目1357个,同比增长31.4%,平均投资规模1.73亿元,同比增长27.8%,其中前十名项目总投资额高达2259亿元。

作者:康佳,全国政协委员,CPPCC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研究所首任所长。

Ppp(公私伙伴关系)曾被直译为“公私伙伴关系”,近年来在中国相关文件中被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这是一项重要的创新实践,受到了我国决策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企业、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科研团队等多种主体的积极参与。2017年上半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销售ppp项目1357个,同比增长31.4%,平均投资规模1.73亿元,同比增长27.8%,其中前十名项目总投资额高达2259亿元。在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工业新城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辖区土地连片开发等领域,ppp项目建设为政府、企业和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和管理运作模式,可以形成“1+1+1;“3”绩效改进机制可以改善民生,造福大众,而政府负责,企业和专业机构的发展是“双赢”。它还可以适应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掘“有效投资”的潜力,引导经济新常态。特别是,ppp将不可避免地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贾康:规范化发展PPP 法治化是“可持续”的根本保障

随着公私合作的蓬勃发展,相关管理部门近来更加重视在“以问题为导向”的风险防范下加强其规范化管理,这显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针对性。要规范ppp的发展,首先要重视ppp的法制化建设。在党中央推进“全面法治”的过程中,ppp尤其需要法治的保障,它渴望看到更多的法治阳光,因为ppp是创新发展政府转变职能、改革自身生活的典型案例。政府必须“放低身段”,作为平等的“伙伴关系”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一般需要一年或二十年,甚至长达三年或五十年)。与此同时,它不可避免地要经历几轮政府更迭,而每届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偏好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突然出现“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局面,企业该怎么办?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环境的可靠保障,企业很难参与到ppp项目中来,而PPP项目本应通过自愿签约的方式在中国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显然,为了ppp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必要在一个让市场参与者放心的法律环境中,对ppp的全过程进行约束、引导和规范,涵盖许多ppp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将协议的所有签署方,尤其是政府及其人民群众感觉非常“强势”的部门,纳入到遵守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的轨道上,共同努力,实现双赢。

贾康:规范化发展PPP 法治化是“可持续”的根本保障

我国现有的各行政部门关于ppp的“红头文件”具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效力,但毕竟这些仍然是最低立法层次的法律依据。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越来越丰富和成熟,推进ppp立法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公私伙伴关系法》的立法工作还不具备基本条件,我们应积极考虑制定《公私伙伴关系条例》,明确公私伙伴关系的关键规则及其与应排除的“假公私伙伴关系”和“假公私伙伴关系”的界限,明确公私伙伴关系的一整套标准和程序,并赋予国家鼓励和支持公私伙伴关系发展的政策以法律依据。今后只要条件具备,中国的《公私伙伴关系法》应力争及时立法到位,以确保公私伙伴关系制度供给的伟大创新能够持续向前推进。

贾康:规范化发展PPP 法治化是“可持续”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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