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55字,读完约3分钟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实上,与国外先进国家的垃圾分类系统相比,这是一个相对宽松的初步分类模式。

近年来,许多城市出现了严重的垃圾围城现象,管理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投放迫在眉睫。政府计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协调、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体系,努力提高垃圾分类体系覆盖面。

事实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将垃圾分类的责任落实到所有社会主体是一种有效的国际实践。

除了适当的指导和鼓励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垃圾分类管理法律体系。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详细法律规定,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违反垃圾分类的处罚标准,可以保证垃圾分类责任的有效落实。

着眼于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的推进,早在2000年6月1日,建设部就发布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将北方、上海、广州、深圳、桂林和杭州等8个城市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但这只是初步探索。

包括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目前我国各省市和重点城市的垃圾分类立法已经基本完成,并且已经或将陆续出台和实施。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垃圾分类模式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迫切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处理模式。要实现垃圾分类阶段的飞跃,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将是一项长期的国家政策,同时需要公共宣传、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的改善相匹配。

在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方面,有必要制定详细的垃圾分类指导原则和技术标准体系,并根据指导原则设立配套的垃圾放置点和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目前,我国的垃圾分类标准是由各地制定的,相当混乱。例如,上海严格规定了干垃圾和湿垃圾;然而,苏州附近起草的废物分类草案中没有这样的分类。

此外,部门规章的规定也不统一。2017年,国务院《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实施方案》规定,强制性分类类别为有害废物、易腐废物和可回收材料。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程健[2019]56号文件规定,“有害废弃物、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材料”应是各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型。我们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国家垃圾分类标准,至少在基准类别。如需细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

饶庆松:垃圾分类 立法只是第一步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垃圾分类管理经历了被动应对阶段、源头处理和回收利用三个阶段。在被动应对阶段,根据垃圾产生量被动处理垃圾,人们只是垃圾产生者和污染的受害者;中国目前的立法需要改变的是这个初级阶段。只有尽快进入废物源头管理阶段,人们积极参与废物管理,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采取预防措施,最终进入回收利用阶段,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改善。

标题:饶庆松:垃圾分类 立法只是第一步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12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