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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继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规范信用“红黑榜”退出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

点评:目前,信用对一个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重要,信用惩罚的力度越来越大,“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正在形成。在信用缺失频发的背景下,人们几乎片面支持信用惩罚。但是,信用惩罚越有效、越有力,就越有必要防止误用、误用和滥用,否则就会损害这一制度的权威性。任何权力都应该被锁在制度的牢笼中,信用惩罚本身也应该受到监督,因此建立一个处理信用惩罚异议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严格界定信用处罚的主体和范围,只能由法律法规确定的部门实施,不能由某个企业自行实施;另一方面,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要畅通,允许当事人质疑和申辩,纠正错误。

标题:[复制]快语微评|“信用惩戒”本身也要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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