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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第10条规定了注册制和审批制的并行机制,第2条具体规定了“科学技术委员会注册制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在过渡时期,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应该齐头并进,这有利于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

《科学技术委员会注册制度特别规定》第二部分只有五条(第38-42条),规定了注册制度的发行条件,不要求盈利,只要求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由交易所受理、审查和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合规要求,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熊锦秋: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方星海认为,科技板块注册制度与现行审批制度有五个不同之处:在困难条件下放松;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实行市场化的发行和承销机制;强化中介责任,大幅增加违规成本;完善配套措施。笔者补充了一点,即审计机制不同,注册制度强调交易所的审计职能。

正因为注册制度放宽了企业上市的苛刻条件。谈到注册制度,一些投资者会将其与公开发行和上市联系起来。如果注册制度轻率地在主板、中小板等实施。,这可能会引起投资者的误解。此外,目前实施注册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够成熟。因此,更安全的做法是在科技局实施注册制度,逐步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和环境,然后推行所有的注册制度。

熊锦秋: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过去,台湾也实行单一审批制度。直到1983年,台湾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证券发行审核由单一审批制度转变为与登记制度并行的审批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应当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或者声明生效。”也就是说,证券发行包括两种机制:“申请核准”和“申报生效”,后者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

熊锦秋: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当时,台湾选择了与注册制度并行的审批制度,主要是为了简化发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培养投资者的审慎投资理念。另外,当时台湾的证券市场还不是很成熟,保留审批制度仍然有利于规范上市企业的质量。台湾当局在经历了23年的平行审批制度和登记制度后,于2006年再次修订了《证券交易法》。证券发行只有“申报生效”的机制,即只有登记制度,因为此时各种法律制度都比较健全,各市场主体都积累了登记制度的经验,从而实现了成功的过渡。

熊锦秋: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a股市场当然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第三稿规定,在其他行业仍使用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应由科委试行注册制度。作者基本同意。在此基础上,我建议是否可以考虑让创业板和科技局同时试行注册制度。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分散,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分散。

如果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度,可以适当降低融资门槛,进一步提高创业板的包容性,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支持。通过实施注册制度,可以提高股票发行审核的效率,迫使投资者认真评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目前,创业板市场的容量仍然相对有限。通过实施登记制度,可以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减少创业板小盘股的稀缺,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小盘股的过度投机。

熊锦秋: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今后,a股市场将全面实行注册制度,这应该是一个大目标。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促进逐步趋同,减少它们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上述方星海总结的登记制度的五个特点,与审批制度应该逐步向它们靠拢。例如,在审批制度下,还应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发行和承销机制。目前,对于主板等新股的发行,存在23倍市盈率的窗口指导限额,这是抑制“三高”发行的最后手段。原因是市场不成熟,投资者不成熟,市场有利益转移机制。然而,我们不应止步于对窗口指导的满意,而应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取消这一窗口指导。在主板等审批制度下,还应全面推行新股发行市场化。

熊锦秋: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此外,审批制度应在艰苦条件下逐步放松,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完善配套措施等。除了发行和登记制度不同之外,审批制度应逐步趋同。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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