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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网络互助的经济实质及其法律表现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网络互助能否在服务公众和改善社会福利方面创造更美好的未来?有必要在互联网上互相帮助,到处寻找药物,通过缝隙生存吗?或者你认识你的祖先并跟随光?

作者:周云涛,PICC P&C保险公司高级总监,区块链研究项目组核心成员

目前,网络互助存在性质不清、定位不清、保险业务违法、非法集资、侵犯网络互助参与者合法权益等诸多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互助的经济本质和法律表现长期无法统一。网络互助能否在服务公众和改善社会福利方面创造更美好的未来?有必要在互联网上互相帮助,到处寻找药物,通过缝隙生存吗?或者你认识你的祖先并跟随光?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01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包容性创新实践

网络互助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一种创新的组织形式。它将原有的“一切为了我,一切为了所有”的互助理念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利用平台的信息匹配功能在成员间分担风险和损失,很好地体现了互助互助互助、平等自愿、共享的互助精神和网络精神。

目前,网络互助的应用基本上集中在医疗保健领域,这就在于国内医疗保险市场供需结构严重失衡。中国居民个人医疗负担沉重,总体自付比例接近40%。国民医疗保险存在巨大缺口,预计2020年将达到730亿美元。然而,我国保险产品的供给结构相对简单,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保险业务渗透率低,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在医疗费用中的比重仅为4.5%。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和帮助下,网络互助实现了医疗供需双方形式和内容的有效连接和整合。同时,从技术角度来看,网络互助也为网络人的广泛参与提供了一条极具吸引力的实现路径:一是参与门槛低,对参与者的要求低,预付款少甚至为零,支付方式灵活;第二,低成本或无额外成本和管理成本,运营成本低,用户经济压力低;第三,基于网络和口碑传播,不受空地域的限制,传播和宣传广泛而迅速;第四,退出机制灵活、人性化,受到用户普遍欢迎。因此,网络互助的兴起和爆发绝非偶然。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来看,社会保障只能实现基本覆盖,保障有限,商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的费用普遍偏高,而中国的大病医疗费用一般在30万元以上。现有的保障体系无法解决一些人看不起疾病,因病致贫的困境。网络互助作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满足社会“夹心层”中低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有效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更广更深的医疗保障覆盖面,为政府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准确扶贫提供了良好视角,同时对提升人们的风险保障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网络互助可以有效地通过网络联系起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治理,可以很好地实现“三个效益”: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福祉;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利于科学高效的政府治理。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互助是一种包容性的、高效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

身份的终极问题:路在哪里?

关于网络互助的身份有很多争议。综上所述,有三个方向:保险、公益和互联网平台。

自2014年7月泛中国“电子互助”项目启动以来,网络互助模式已经三次面临监管博弈,前两次均以失败告终,只是该模式在出现之初就成功解决了争议。监管机构两次发出风险警告,敦促整改,明确界定网络互助和保险的明确界限,并宣布道路无法通行!根据现行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网络互助与保险在合同主体如保险人、投保人、保费支付、保险支付以及合同关系等其他重要要素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保险运营的核心是基于刚性支付的偿付能力系统管理,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与此有本质区别。因此,从现行法律制度和模式的本质来看,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似乎没有什么争议。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关闭保险搁浅后,为了获得合法身份庇护,网络互助平台竞相向慈善转化,幸存平台纷纷向民政部申请公益许可证,并在官方网站和宣传链接中突出公益慈善字样。但是,根据民政部2017年7月发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网上互助不是慈善募捐,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募捐、网上互助、个人帮助等其他信息混在一起。根据慈善法,慈善是一种向慈善组织无偿自愿捐赠财产的方式。这是一种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单向礼物。它不能指望获得风险保护回报,而且双方都没有付费协议。约束;但是,网络互助是针对特定的参与成员,成员之间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双向的、强制的、受契约约束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成员的“赠与”主观上在于“自身利益”,而不是单向的“关心他”,这与真正的慈善有本质的区别。此外,慈善模式无利可图,出资不能转让。网络互助平台受到许多投资机构的青睐,受资本逐利性质的驱使和胁迫,并不总是努力做公益,而是不断“打着慈善的旗号”。“疏导用户、做生意”的模式转变,改造后的网络互助平台“左手公益,右手经营”,一手抓两个,可能不完全是“公私不分”,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互助似乎是被迫改造公益,这只是网络互助曲折进程中的一个退步,更像是一个创新的倒退。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除了保险和公益,互联网平台是网络互助的另一个身份。然而,由于缺乏监管机构的明确指导,平台运营商的水平参差不齐。在这种具有明显溢出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市场中,坏钱会赶走好钱,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事实上,网络互助不是纯技术产品,其业务发展涉及货币兑换,这是一种明显的金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借用合法业务形式,向社会公示,承诺还本付息,吸收不明对象资金”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目前,网络互助的行为特征与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非常相似,除了不承诺还本付息。平台基金运作的财务特征明显,财务风险高。将网络互助定位为互联网平台,并不能有效管理网络互助,充分发挥网络互助的社会效益。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融入金融监管体系是优化社会福利的必然途径

从行业特点和业务本质来看,将网络互助平台定位为公益或互联网平台不利于风险防范、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创新业态的规范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因此,探索对网络互助这种金融行为的有效监管就显得势在必行。网络互助逐步融入金融监管体系,既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监管规范引导行业、服务社会的主观要求。监管的核心在于规范市场,有效促进社会福利。网络互助有效地填补了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些空空白,为实现部分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途径。这是一次有意义的创新探索,应该得到支持、鼓励、引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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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原则上,建议坚持“疏导结合、疏导优先”的总原则。由于网络互助具有明显的金融特征,通过政策明确网络互助与金融的界限,似乎不可能将风险与金融隔离开来。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大量的资本涌入互助网络,这是保险行业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并且仅限于传统牌照的高门槛。即使公共福利发生转变,投资回报也将通过与企业的结合来实现。如果说监管的刚性是全面的,那么更广泛的影响在于监管为产业创新设置了风向标,这使得产业创新更加谨慎和缓慢。另一方面,为了生存,现有的网络互助平台必须展示其神奇的力量,拓宽其金融渠道。在此期间,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做出一些伤害消费者和损害保险业声誉的行为。监管措施是在平台灵活行为的风险暴露后“修补”的,规范毕竟是落后的、被动的,它们总是不完整的。此外,如果网络互助没有利润,资本的浪潮就会消退,到处都是鸡毛,消费者最终会受到伤害。因此,明确网络互助的监管主体,从网络互助的金融性质入手,逐步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对其进行疏导和引导,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也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需求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在具体监管实施路径上,建议实施“三步走”模式:一是保险公司以“表外业务”形式支付;二是实施网络互助平台审计登记制度;三是实施互动保险管理模式。第一步是将网络互助与保险分开。该平台负责互助计划的运作。保险公司以类似账户管理业务的方式承担互助计划的管理任务,只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在资产负债表外列示;第二步,根据《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类“金融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的定义,立法机关将网络互助列为第五类机构。立法解释将网络互助平台纳入中国保监会监管范围,实施平台审核注册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准入条件,确保平台运营商资质合格,确保资金安全;第三步是按照互动保险模式运营和管理网络互助。网络平台运行和管理成员自担风险、成员自治的虚拟保险计划,并扮演交互式保险组织的实际代理人角色,逐渐发展成为互助保险领域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社会价值贡献的基础和保障在于平台的可持续运行

网络互助的存在和盛行,在于它具有普遍而真实的社会价值贡献。然而,网络互助组织相对封闭,资金来源单一。在不提倡利润的公共福利模式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出,纯粹的利他主义是不可持续的。低共享和高安全性总是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它们对社会价值的贡献相对有限。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其监管主体,明确平台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操作规范,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网络互助的经济本质及其法律表现的真正统一,解决平台运行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从法律角度明确纠纷责任主体和处置机制,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网络互助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增加收入,维护平台正常运行,确保平台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周运涛: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就网络互助平台本身而言,要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高互助计划的合理性,加强平台的真实性管理,加强资金的安全性,完善和优化平台三方验证、互助申请和退出机制,注重有效保护平台用户的权益,不断提高平台的可持续运行能力。 在服务公众、改善社会福祉的过程中不断壮大自己,为参与和服务新时期的社会治理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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