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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中铭,著名金融博客和资深市场评论员

公众咨询一个多月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进行规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在许多方面都有所改进。

随着2018年股市的持续下跌,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掀起了增持浪潮,不少上市公司也发布了回购股份的公告。2018年也可以称为上市公司的“回购年”。据统计,2018年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超过了2015年和2017年的总和。

为了规范和支持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去年10月,公司高层修改了《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将“奖励公司员工股份”的情况修改为“使用股份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增加了“使用股份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需要保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以避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此外,去年11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此外,该《实施细则》在制度建设方面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曹中铭:股份回购实施细则落地 有三大谜团待解

从《实施细则》来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和出售的限制明显增加,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也对利用回购减持股份做出了规定。此外,还对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以及如何新旧衔接进行了制度安排。可以说,《实施细则》涵盖了方方面面的细节。

尽管如此,我个人认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仍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首先,为了规范减持回购中的“闪烁回购”和“矛盾回购”,在《实施细则》中作了规定。例如,对于“背对背回购”,限制特定主体减持的时间将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的时间,并从信息披露、锁定时间、减持比例等方面进行约束;对于回购期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的披露义务,要求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时披露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否有减持计划,并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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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实施细则》有规定,但如果上市公司或关联方违反规定,监管当局将感到力不从心。类似的案例已经出现。例如,唐德影视(300426)的相关高管未能履行增持承诺,他们的导演赵建没有增持而是减持了股份。最终,深交所只能发出一封关注信,并“关注”。问题是,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实施“忽隐忽现的回购”,其大股东和董事等。在回购时实施减持行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或询证函不具有约束力。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监管当局应该如何改进监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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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条例》,上市公司必须在回购计划中明确披露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限和下限以及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1倍。这项规例可以说是很实际,但问题是,有些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计划中,并没有实力回购股份,而且还以一种时髦的方式公布回购计划,这实质上是一种愚弄。因此,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上没有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回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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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虽然在所披露的回购计划中有回购股份或资金的下限要求,但不能排除回购一些实力强大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这只是象征性的。休说,当达到上限时,甚至连下限都没有达到,所以在回购时也很难逃脱“捏造”的嫌疑。对于未能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第三,自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表现出积极的一面。如1月份以来,已有363家公司发布了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公告,回购总额达359.51亿元。上市公司积极回购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

但是,从《实施细则》来看,“背对背回购”的监管显然比征求意见稿严格得多。例如,如果回购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减持前的持股期限将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增加强制性条件,如在任何90天期限内减持不超过1%。此外,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操纵利润,规定出售股份的利润将计入资本公积;亏损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应依次核销,使上市公司不可能通过回购股份操纵利润。在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后,会不会挫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性?这显然非常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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