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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秋

4月19日晚,新超能源(600777,诊断单元)发布了“媒体报道澄清公告”等一系列公告,称“公司篡改了临时方案的内容;公司拒绝接受一些股东等提交的临时提案。澄清或解释。本案的争议在于各方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有不同的看法。

4月16日,新超能源发布《关于股东要求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称深圳金枝长盛等四家单位要求增加临时提案,四家发起人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提案内容为选举董事和监事。但金志诚表示,他原本受宁波国光股权投资中心委托(持有新超能源6.38%的股份),但议案公告删除了“受宁波国光股权投资中心委托”的内容。此外,一些股东报告称,新超能源仍存在拒绝新提议的问题。

熊锦秋:尽快完善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然而,新超能源表示,根据公司与宁波国光在2015年达成的重组协议,后者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会提名董事和监事。此外,金智晟的公章与档案中的公章有明显区别,《临时提案二》要求刘珂和刘斌不适合担任董事(董事长),由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因此没有实际意义。

新超能源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该函在实际操作中似乎存在一些缺陷,应反映金枝长盛等议案的内容以及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过程和结果。这些信息的披露不能遗漏,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阶段,2017年6月16日)》,只要提案符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的条件,召集人应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无权进行实质性审查。笔者认为,如果确定了股东身份,无论股东与谁有争议,都不应对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进行过度限制,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

熊锦秋:尽快完善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当然,召集人有必要对提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他不能让股东提案通过。目前,对股东提案的审查制度没有详细系统的规定。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并在审查主体、审查排除的内容、审查的制约、权利救济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股东提案的审查主体进行了界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人应承担审查提案的责任。谁召集、谁负责,应确保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审查主体一致,避免各主体权责不清、相互争斗,以顺利推进召开股东大会、审查股东提案、召开股东大会的进程。

其次,明确股东提案的除外内容。股东大会召集人需要排除不合格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4 A-8 (I)规定,股东提案的13种情况之一将被排除在外,包括“该提案基于个人不满和特殊利益救济请求;与公司业务缺乏重要联系;与公司的提议相冲突;提案内容已被公司实际执行;这个提议是相似的;重复提议”等。

熊锦秋:尽快完善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建议a股市场应该好好学习。除了满足“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三个基本条件外,提案还应明确规定应排除的其他股东提案的具体类别。例如,几个股东的提案彼此相似,或者当前的提案与前几年未通过的提案重复,或者一个股东提出的提案过多,应通过审查予以取消。

第三,明确提案审查的排除程序。在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排除股东的提议进行行政审查,公司必须首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出具无异议函。建议对于a股上市公司,如果审查主体希望排除股东提案,还应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出具无异议函。如果签署了无异议函,股东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熊锦秋:尽快完善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第四,合格的股东可以通过反对客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对于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排除合理的提案,他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摆脱原有审查主体的约束,将重点放在反对客户上,从而获得审查股东提案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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