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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这个上限,一些专家建议参考4倍的lpr报价,即15.4%。

消息传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7月26日,新金融联盟举行了一次关于“调整私人贷款利率上限和支持实体经济复苏”的内部研讨会。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代表和资深法律专家从行业发展、国际经验、经济原则和司法实践等角度,对《意见》提出的大幅降低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深入探讨。

来自90多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技术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150多名嘉宾出席了会议。新金融联盟秘书长吴渔山主持会议,中国金融四十论坛提供学术支持。

私人贷款利率应该受到控制吗?

《意见》旨在通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常规贷款”和“假贷款”。

那么,大幅降低利率上限来监管贷款市场,是否可以达到立法的原意呢?

新野科技首席执行官张峰从国际经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日本为例。2006年,日本政府修订了《贷款企业法》,将年利率从29.2%降至20%,并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这导致了信贷市场的急剧收缩,从2007年到2017年信贷公司减少了80%。

2018年,世界银行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进行了系统调查,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了某种形式的利率上限,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80%。然而,大多数国家并不简单地使用绝对上限,而是根据金额、贷款类型、借款人背景和行业使用多个上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郭伟认为,“初衷是通过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但手段需要考虑,目标也不能太低。”

利率控制的Ab面

李国说,监管利率有其积极的一面。目前,市场效率有待提高,司法制度有待完善,控制利率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对市场的自发效应作出过早的结论是不恰当的,也没有必要过分夸大高利润私人借贷的作用,并注意避免将一些例子作为典型例子进行宣传。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李爱军认为,利率并不等同于控风,也不能取代技术和管理的作用;立法和司法不能完全防范行业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风险,司法和行业监管是相辅相成的。

从行业实践的角度,与会者分析了大幅降低利率上限的影响。

首先,金融领域的马太效应继续扩大。一位网上银行高管认为,在客户基础层面,两极分化将加剧,低风险人群将因过度信贷而面临更高的风险;同时,80%的长尾客户没有得到服务。

其次,坏钱赶走了好钱,这给中小机构的生存带来了压力。Gitzo Consumer Finance Co .首席财务官王涛表示,中小机构的资本成本、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将会增加,生存的空空间将会进一步被挤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认为,到那时地下银行和黑色信贷将变得更加猖獗,这将使借款人和非法贷款人更加紧密地依赖。

三是加大逃债力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莎认为,虽然法律是“新旧交替”,但舆论的风向标是不可逆转的,很多人会以此为借口进行诉讼,这将增加法院的压力。

司法实践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苏从司法层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可能会突出以下矛盾:

首先,它加重了非法集资罪。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176条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第192条中的“集资诈骗”犯罪数量大、案件复杂,在许多地方占据了绝大多数司法资源,其根源在于社会融资渠道不畅。如果利率大大降低,这种犯罪将会加剧。

二是降低了刑法第175条中高利润转贷罪的门槛,扩大了打击范围。降低融资利率保护上限,在逻辑上降低了高利率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更多的人将被纳入高利率贷款的攻击范围,这将进一步恶化融资市场的运行环境。

第三,它对金融犯罪的受害者有更不利的影响。更多的转移高利润贷款的犯罪将使金融犯罪的受害者更难从司法追偿中获得赔偿。此外,当此类犯罪涉及时,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建议动态地、不同地、精细地管理利率

与会者认为,改善普惠金融的可及性是一个长期目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但这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应谨慎制定政策,不应“一刀切”。客人们提出了六点建议:

首先,利率管理必须是动态的。李国认为,这个问题将会在四次lpr和24%和36%的两行和三个区间中面临。两线三区简单直观,易于操作,但灵活性差,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调节机构。

李国引用了毛主席在1940年的一段话,“利息不应降低到社会和经济借贷关系允许的程度。”他说,政策制定是一个博弈过程,包括妥协、尝试和错误,最终达到平衡,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在一个区间内波动到更大程度,我们正在努力寻找这样一个最佳解决方案。"

二是从整体上适当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从使用场景、主体、额度期限、担保情况和地区习惯五个方面细化和区分利率结构机制。

郭伟说,从使用情况来看,生活消费控制要严格,生产经营贷款可以放宽;从主体来看,对自然人的控制应该严格,组织可以放松;从时间的长短来看,小额短期利息可以略高一些;当有担保时,利息可以降低;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的兴趣可能不同。此外,我们应该填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陷,重点打击非法高利贷。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肖萨呼吁,法律应该给市场从业者明确的期望,否则一旦现有的商业模式崩溃,将对从业者及其家人产生巨大影响。

第四,加强信贷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信贷成本。张峰建议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和完善;明确数据共享和使用规范,避免数据垄断和孤岛;加强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有效遏制不良信贷。

第五,探索政府直接提供小额信贷产品。一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建议,政府可以直接对合适的信贷服务需求提供帮助,反应会更快、更准确,比如直接经营消费贷款或提供低成本贷款服务。

第六,探索不同部门的双重监督机制,加强消费者保护。一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英美两国都有双重监管,分别对信贷提供者进行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并将两种潜在冲突的职能划分到两个部门进行监管,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标题:利率管制AB面:不宜“一刀切” 应动态化、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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