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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初衷是善意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手段需要考虑,目标也不能尽可能低。”7月2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在新金融联盟在线举办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支持实体经济复苏”内部研讨会上表示。

私人贷款利率应该受到控制吗?他说有必要适当控制利率。没有必要过分夸大高利润私人借贷的作用,注意避免拿几个例子作为典型宣传。

如何管理它?李国教授表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上可以适当下调,利率结构和机制要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具体来说,他从使用场景、相关主体、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和地域习惯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会上,吉藏银行、王新银行、新野科技等高层做了主旨发言,中国政法大学院长李爱军、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和几位资深法律专家就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发表了评论。"

民间借贷是一个热点问题,有两个主要核心:一是利率是否应该管理,二是如果有必要,如何妥善管理。

应该控制私人贷款利率吗?

不同的人对他们是否应该照顾它的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传统经济学普遍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对特定群体的租金控制、价格控制和差别保护,可能会把好钱赶出市场,导致供应枯竭。这将导致贷款人和可贷资金越来越少,或者催生一个不容易控制、风险更大的黑市。

一些经济学家进一步认为,利率管制不仅无效,而且可能是危险的。香港大学的陈志武教授统计了1732年至1895年间各地记录的1000多起债务谋杀案。研究发现,在高利贷引发的凶杀纠纷中,贷款人的死亡率高于借款人,利息越高,贷款人死亡的可能性越大。在灾害年,政府将更加严格地控制高利贷,贷款人的死亡率将继续上升。经济学给出的解释是,在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贷款人只能通过私人手段解决纠纷。贷款人要求的高利率可以被视为对生命和财产风险的一种补偿。

北大法学院教授郭雳:民间借贷利率宜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

法律学者对利率管制有不同的理解。

契约自由主义者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监管。例如,英国法学家边沁在他的《捍卫高利贷》一书中就逐项批评了控制高利贷的原因。

另一方面,自然法和经验法都承认控制利率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法律也受到宗教的影响。世界主流宗教在借钱牟利时,普遍采取排斥或抑制的态度。这也影响了社会对高利贷的看法。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有必要适当控制利率。没有必要过分夸大高利润私人贷款的作用。我们应该注意避免拿几个例子作为宣传的典型。

私人利率管制可以从五个方面考虑

第二个核心问题是如何控制利率。我有两个想法。

首先,管理必须是动态的。无论是以前的四倍利率,还是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24%、36%、两条线和三间隔,都将面临这个问题。

两条线和三个间隔相对简单、直观、易于操作,但它们的灵活性相对较差,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调整机制。24%不合理,适合所有地方吗?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如果加上额外的保值补贴,中国国债或银行存款的利率实际上达到了近20%。

在中国古代,自宋代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不要失去兴趣。”。如果我们这样看,24%并不算高。目前,我们面临的政策困境在于金融市场利率下调,民间借贷成本的矛盾凸显并扩大。

第二,私人贷款利率总体上可以适当下调,但更重要的是,利率结构机制应该得到细化和差异化的管理。具体来说,可以从使用场景、相关主题、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和地域习惯五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简单区分使用和场景。例如,对生活消费的贷款控制可以更严格,而对生产和经营的贷款可以在有限的程度上放松。

第二,相关主题得到不同的对待。个人贷款利率可以得到更多的控制,但公司贷款的管理可以更宽松。虽然小公司等商业实体的贷款往往与其股东担保挂钩,但很难严格区分个人和公司。然而,公司具有股东的自然有限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层面保护了个人。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缺陷,需要补充。一旦系统完成,利率控制可以适当放松。应该强调的是,必须重点关注为盈利而非法放贷。在一般意义上,它不是低买高卖,而是进行机构套利。

第三,在期限方面,小额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设定得更高、更宽容,但期限应该更短。国外发薪日贷款是非常短期的。私人贷款的利率不会随着期限的延长而上升,这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表现相反。

第四,担保情况。24%和36%通常指无担保信贷。如果贷款有抵押品,利率水平将整体下降。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法律都希望扩大贷款担保的范围,从而降低利率。

第五,地域习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银行同类贷款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四倍。这给了地方法院一个空的空间。不同地方的情况确实不一样,所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处理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民间借贷的法律建议

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再发表一些意见。

首先,事实上,法律提供了一个工具,即使直接和明确的利率控制不是那么严格,法人仍然有办法。例如,《民法典》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而传统上,明显不公平被用来解决过高的利率问题。

其次,我国民间借贷的职业化趋势十分突出,这可能导致法律部门的民法思维向商法思维的转变。民法更多的是保护个人和契约自由,而商法更多的是追求效率和交易安全。

第三,谈到利息,我们通常会谈到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但在法律处理上,它往往与违约金一起构成整体利息水平。

第四,从监管角度来看,仍有一些工作要做。例如,人们常说日利率和月利率应该改变(年率化),这样可以给借款人一个更清晰的提示,避免行为经济学中框架的误导。

去年底,最高法公布的《九人会议纪要》谈到了一些地方的借款问题,包括设定利率标准、确定变相利率、拒绝高利润贷款转移、限制专业借款人等。九人会议纪要的规定传达了大幅减少债务人应承担债务的政策趋势。

总之,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是善意的、现实的,但手段需要考虑,目标也不要尽可能低。

政策制定是一个博弈过程,有妥协、尝试和错误,最后是一个平衡。大多数时候,它要么是黑色的,要么是白色的,在更大程度上,它在一个区间内波动。我们今天的讨论和工作都是为了找到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

标题:北大法学院教授郭雳:民间借贷利率宜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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