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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工作的通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同日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了这一规定,这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视野中的一个里程碑。目的是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方便投资者提起和参与诉讼,降低投资者权益保护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为基础,共四章四十二条。

宋一欣: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司法解释意义重大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已经规定了共同诉讼,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也规定了共同诉讼和代表诉讼,但都是非常原则性的。因此,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使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具有了可诉性,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然而,事实上,“共同诉讼”的语境是指起诉时有一定数量的人参与的代表诉讼,立案时严格控制共同诉讼。因此,长期以来,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仍以单独起诉为主,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代表人诉讼难以实施的问题。

宋一欣: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司法解释意义重大

证券民事诉讼早期,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单独诉讼、有“明示参与”和人数有限的联合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联谊案100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方电子(000682,股票咨询)案10~20人)、单独诉讼的联合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照明(000541,股票咨询)案一纸判决书)

如果有变化,将从2019年开始。发布的法规包括: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集团证券纠纷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服务担保登记制度的若干意见》,创造性地推出了一个典型的诉讼机制,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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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3条中专门列出了“选任代表”的内容。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示参与、默示回避”),第三款规定了专门审理证券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示回避、默示参与”)。同期颁布的法规有:《上海市金融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程序指引(试行)》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程》。在当前证券民事诉讼中,司法实践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启动了五羊建设债券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批启动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邱毅资源(601388,诊断股份)案、汇丰股份案、成兴股份(600078,诊断股份)案、蓝丰生化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启动。

宋一欣: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司法解释意义重大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2020年7月31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证券纠纷中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即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采用了两种司法管辖制度,实际上取消了前置程序的限制,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史上和中国集团诉讼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宋一欣: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司法解释意义重大

(作者是上海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标题:宋一欣: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司法解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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