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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政府投资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也关系到国计民生。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政府治理水平正朝着科学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作者:潘鹤林,著名青年经济学家、著名金融评论员

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国务院发布了近4000字的《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明确《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明确政府投资的概念、范围、决策程序、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涉及道路交通、教育、医疗、绿化环保、供水供气等多个领域。,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且投资额巨大,以万亿为单位。

盘和林:政府投资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政府投资的政府投资法规。事实上,政府投资立法早在2001年就开始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办也在2010年开始征求意见,一直进展缓慢。直到最近两年,在中央政府强调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背景下,《条例》再次被提上日程,因此直到2019年5月才正式公布。它前后持续了20年,填补了空.政府投资法规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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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但地方政府在投资决策、规模和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数量不断增加,但地方政府负债严重,地方政府投资决策机制亟待完善。因此,可以看出目前颁布的《条例》的重要性和意义。总之,我认为《条例》传达的理念是,政府投资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无所作为,要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盘和林:政府投资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那么,政府应该投资什么?政府投资应该在商业项目上有所作为,少参与非商业项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的范围和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与市场投资的关系界限。《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福利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主要是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资金将根据项目安排,主要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对于确实需要支持的业务项目,主要采取注资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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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政府投资应该以公益性公共领域项目为重点,同时将社会投资转移到市场主体,减少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激发市场活力,从而达到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互补的目的,优化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结构。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这的确是一个合理的决定。一方面,事实上,增加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是必要的,这对优化供给结构、稳定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中国的长期综合实力。另一方面,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每年都是有限的,中国的经济增长正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仅仅依靠“政府投资驱动”并不能带动中国经济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因此激发市场投资的活力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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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应该在哪些方面失败?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守《条例》颁布的负面违规清单,即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借款,不得由建设单位出资,以有效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限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借入债务筹集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建设单位出资。

也就是说,政府投资对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的要求更加严格,归根到底是为了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扩大。过去,为了粉饰经济成就,许多地方政府借钱增加政府投资,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短期经济和就业。其中,超预算和低回报项目占大多数,这不仅导致投资项目的低效率,也增加了政府债务的风险,无形债务继续扩大。这一次,《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相适应,实际上也是为了控制新的隐性债务风险。事实上,这与去年颁布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追究办法》的理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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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政府投资条例》的颁布无疑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也意味着我国政府治理水平正在向科学化、市场化和法制化方向迈进。但是,为了将《条例》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必须加大实施细则的力度,严格监督,落实责任。(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和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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