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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国家科委相关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定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进一步缩短重新申请上市时间、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压缩中介责任、进一步优化减持等相关配套措施等。我们认为,相关的变化反映了科技委员会的改革试图使规则明确,结果是可以预期的。具体意见如下:

李湛:科创板制度规则明确结果可期

一是进一步降低上市成本,优化上市条件。科技局试点登记制度应着力解决科技企业“上市难、上市贵”的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上市标准,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模糊表述。例如,删除了第五套市场价值指标中的“从知名投资机构获得一定金额的投资”项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进一步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市场估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市场估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可以申请在科技局上市。”二是进一步降低上市时间成本,提高发行和上市决策的灵活性。缩短发行人未申请上市后重新申请的时间(从一年缩短至六个月),将登记决定的有效期从六个月延长至一年,使企业发行上市的决策更加灵活,企业上市成本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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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明确“谁来审核”,理顺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职责分工。在登记制度下,“谁来判断”的问题集中在社会与制度的关系上。目前,在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中,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分工体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与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有进一步说明或实施问题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这可能导致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责重叠,增加上市企业的管理成本。正式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将表述改为“中国证监会认为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或实施的事项,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查询”,明确了科技局的试点注册制度,交易所是审计主体。同时,在注册管理办法中,将证监会对《征求意见稿》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细化为“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发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时拒绝接受行政许可相关文件或者采取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等监管措施”,明确了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证监会是监管主体。

李湛:科创板制度规则明确结果可期

第三,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责,确保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化。首先,取消提交赞助论文制度等建议未被采纳。虽然提交保荐人论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保荐人的工作量,但有助于迫使保荐人发现和推荐高质量、标准化的企业,履行中介机构的职责,从源头上提高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加大了证券公司的参与度和投资力度。投资后保荐人子公司(或关联子公司)的表述从“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变更为“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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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进一步优化减持等相关配套措施。一是优化相关减持措施。《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已经缩短(从3年缩短至1年),同时确保特定股东可以在ipo前通过非公开发行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二是优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措施。显而易见,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持股期限内向证券公司借出分配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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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降低投资者门槛、实施t+0交易机制的建议未被采纳,这主要反映了监管机构的风险防范考虑。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上有一些建议,如降低投资者门槛,将交易机制改为t+0。但是,根据正式规则,上述制度仍然保留草案中征求意见的规定。保持50万资产投资者的门槛,对于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和培育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股市生态大有裨益。保留t+1反映了监管机构的风险防范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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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相关的变化反映了科学和技术委员会的改革试图使规则明确,结果是可以预期的。科技板块改革面临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缺陷,如创新型企业的包容性不足,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非市场干预较多,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和问题导向。然而,只要有行政干预,监管当局就很难摆脱“调控定价”、“控制节奏”和“分蛋糕”的困境。此次修订反映了监管机构在从审计系统向注册系统过渡过程中对定义规则的重视。只有当规则更加透明和明确时,市场才会反馈更加乐观和可预测的结果。科委肩负着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双重目标。要推进科技局改革,必须平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种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度的正式发布反映了政府对规则和市场的尊重。

李湛:科创板制度规则明确结果可期

(作者是中山证券的首席经济学家)

标题:李湛:科创板制度规则明确结果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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