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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风险如此“粗心”,这显然有其自身的动机。毕竟,保费是真实的,风险是“或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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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一名天津男子在泰国普吉岛杀害妻子并骗取保险。上个月底,他最终被判无期徒刑。据媒体报道,受害者的亲属表示,他们将起诉在中国的保险公司,并对他们的检查不严和随意投保进行调查。

受害者的亲属能否起诉、胜诉并获得赔偿当然是另一回事,我们将拭目以待。单从现有的资料来看,11家接受杀人犯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一些做法仍然值得思考。

毫无疑问,凶手杀害了他的妻子,而3000万英镑“救济金”的诱惑起了很大作用。如果这种“激励效应”缺失,受害者的生命就不会这样结束。然而,如果我们“批评”被凶手投保的保险公司,恐怕所有11家保险公司都会装出一脸的不公正。

这也许真的可以理解。毕竟,3000万的保额被分配给11家公司,平均每个公司不能分享300万。面对不到300万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拍着胸脯说“完全正常”是完全可能的——事实上,这是完全正常的。同时,由于这种所谓的“完全正常”,凶手伪造了妻子的签名来投保,保险公司有理由为这一“缺陷”进行辩护。

然而,任何有“保险知识”的人都可能知道,11家保险公司绝不是孤立的。例如,购买过汽车保险的人会有这样的经历。在投保之前,他们会接到许多保险公司的电话,一旦投保,这些电话就会消失。这表明业主或投保人的信息至少是由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共享的。鉴于这个现实,由于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以团体形式经营,而资讯科技、人工智能和云端技术又有很大的进步,恐怕很少人会相信意外保险投保人、受保人和受益人的资料会是“独有的秘密”。

木木:保险公司当从“杀妻骗保”案中吸取教训

凶手投保时,如果11家保险公司知道3000万元的巨额保险责任是在一个弱女子身上,他们没有表现出任何警惕,没有尽职调查,没有风险控制措施,并愉快地收取保费,但任其发展,那么他们的责任就很难推卸。

保险公司对风险如此“粗心”,这显然有其自身的动机。毕竟,保费是真实的,风险是“或有”的。特别是在现有的营销体系下,大量的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不“吃”,公司不得不依靠销售人员“带头”扩大规模,相互竞争“开个好头”。这种选择很自然,即使最终爆发风险,它也不害怕。如果损失是可控的,它就有可能丢失。如果损失无法承受,那么“保险欺诈”这个挡箭牌很有可能会遭到抵制。有了这样的权衡,让类似的导致人们生命的保险政策发生是一个正常的选择。

木木:保险公司当从“杀妻骗保”案中吸取教训

当然,也有可能凶手一开始就单独购买了保险,11家保险公司真的装聋作哑,受骗上当,他们都“本能地”将保费视为正常的、孤立的“正常收入”。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吗?在目前的环境下,这真的是不可能的。

但是,为了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管理理念和态度,使保险公司和“风险对手”对保险有一个更正常的认识,使“保险”真正发挥保险的作用,而不是成为“提醒”。或许,11家保险公司这次可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无论是对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公司。

教训是什么?受害者为自己的生命支付的3000万英镑的保险责任应该得到尊重和全额支付,11家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凶手解决。也许,这样的结果在悲剧发生后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积极的意义;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业来说,这样的教训是必要的,尤其是在保险业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如果没有这样的教训,那将是同样的教训。

木木:保险公司当从“杀妻骗保”案中吸取教训

(作者是《证券时报》记者)

标题:木木:保险公司当从“杀妻骗保”案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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