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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已有12年,对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偏差,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扶优限劣”。

4月1日,对证券公司外资股比例的限制正式取消。前一天,监管部门再次启动了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重大修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的重大修订,包括取消营业收入红利指数、净资本收益率排名和成本管理能力排名,增加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红利指数,明确提出要考虑中小券商以往较少的红利机会。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为券业竞争营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一方面,是进一步放宽限制,开放欢迎外资;另一方面,修订与经纪行业关系最密切的分类监管规则,取消过去不利于中小券商的个别要求。这两件事背后的逻辑是为行业创造一个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已有12年,对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偏差,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扶优限劣”。

理论上,支持上级,限制下级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在执行层面,区分好与坏的执行标准已经变得太穷,在一定程度上爱富人。例如,对于一些新成立的券商和一些资本实力较弱的中小券商来说,营业收入加分、净利润加分和个人业务排名加分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自卑”背后的本质是没有钱。

想象一下,一家新成立一两年的经纪公司,其网络布局、业务人才招聘、内部组织结构和战略规划都还没有彻底搞清楚。为什么要与中信证券(600030)(香港股票06030)等领先经纪公司竞争甲级经纪资格?国内证券行业近年来不尽如人意的一个发展是,中小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机会越来越少,生存的空一再受到挤压,中小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往往属于b类或c类..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为券业竞争营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当父母教育他们的孩子时,他们经常说:这是你的机会。你能不能掌握它是你的事。然而,国内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取向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证券公司参与“把握”的机会,更谈不上能否“把握”。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优化原有的指标体系。

绝大多数中小证券公司都是区域性证券公司,其中不乏民营证券公司,它们受到当地和投资者的制约,发展并不理想。现在,随着证券业的开放,这些中小证券公司在自身实力不强的情况下,面临着外资机构的进入所带来的新的竞争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尤为重要。所有经纪人都应该被置于同样的公平规则之下,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应该被放弃,这样我们就可以大声地对那些中小经纪人说:机会是给你的,你能不能把握住取决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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