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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2倍的工资规定完成后,实务中恶意获得2倍工资的行为也不少,手也陆续出来。 _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从法院明确的事实可以看出,利用这种方法恶意获得两倍工资的途径如下。 1 .企业拿着劳动合同签员工,员工提出必须仔细看合同条款,不当场签。 2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伪造劳动合同上的本人签名。 3、员工把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交给管理者。 4、几个月后,员工在员工中故意不服从管理,不配合企业员工的安排,让企业忍无可忍地解雇了。 5、员工被解雇后,申请仲裁,告诉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6 .企业签了劳动合同,员工说没有签,相反是企业为了避免两倍工资而伪造的合同,最终成功地骗取了两倍的工资。 附:判决书(当事人假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0304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庞士元被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墙县人、中学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灵墙县,因本案于年12月23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年1月25日被捕。 目前被拘留在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浙江天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xx,安徽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葛萍被告,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墙县人、中学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灵墙县,因本案于年12月23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年1月25日被捕。 目前被拘留在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浙江杭x (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在瓯检公诉刑事诉讼[]500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犯了诈骗罪,于去年6月20日向本院公诉。 本院当天起草,依法组成议院,召开审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指派会员检察官王某3、检察官助理林某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和辩护人郑xx、杨xx、郑xx来到法庭参加诉讼,证人a、b (均为符号)通过远程录像隐瞒作证,证实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去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补充搜查,建议延期审理,然后于去年10月13日恢复审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公诉机关指控1 .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诸葛萍、潘士元就职于浙江亨某光学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亨某企业)。 同年7月13日,亨某企业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了劳动合作,另外,两人以需要仔细调查劳动合同为理由未当场签名,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提交企业。 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辞职,同年10月16日亨某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该企业赔偿两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的认定,亨某企业没有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劳动合同。 后亨某企业向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分别赔偿9100元、8092元。 2 .年9月29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进入温州圣某工业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圣某企业)就业。 同年10月16日15点左右,圣某企业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两人以需要仔细调查劳动合同为理由没有当场签名。 然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交给了企业。 年9月末,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退休,同年10月17日以圣某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该企业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但因事件失败。 对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庞士元、诸葛偶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他人财产,数额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各有期徒刑 庞士元被告、诸葛偶然被告为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未提供劳动合同辩解,并签署了那两人。 辩护人郑xx、杨xx辩称: 1、书面劳动合同由亨某企业回收、保管、提交,中间任一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必须组织证人识别该合同,不得因推测被定罪。 各证人在圣某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的发行、收回等的证词上有矛盾,证人杨某、阚某提出合同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时间也不同,不能明确合同。 本案证人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员工,说明力弱,因此本案定罪的证据不足。 2 .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欺诈、受害者自行交付财产的情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庞士元、诸葛偶然来温州工作19年多,与用人单位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是合法的,但如果被信息媒体认为是“劳动打瓷”,被认定为欺诈犯罪,则是错误的指导。 综上所述,依法要求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郑xx主张: 1、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都是受害者亨某企业、圣某企业员工的证言,而且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证明证人说的劳动合同是诸葛萍提出的合同。 2 .劳动合同总是由受害者保管管理,可以随时处置,但被告人诸葛萍无法接触,受害者可能伪造劳动合同的签名。 3、亨某企业因未提供劳动合同败诉支付双倍工资,被告人诸葛萍欺诈不得认定。 4 .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在本案中有共犯的意思,必须依法宣告无罪。 据审理,1、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诸葛萍、庞士元分别就职于受害者亨某企业。 后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伪造了受害者亨某企业在提供劳动合同签字时没有当场签名后不是劳动合同上写的签名。 年9月24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退休,然后以亨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亨某企业支付两倍的工资等。 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亨某企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人庞士元、诸葛偶然双倍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据此申请执行,受害者亨某企业的上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院质量证明、认证的证据: 1、证人谭某的证词说,亨某企业板材二份成为文人期间,于年7月13日向庞士元、诸葛萍发行劳动合同,两人说要看合同,先回去。 2、根据证人吴某的证词,亨某企业板材两部成为文人期间,去年7月曾与谭某一起发行面包士元、诸葛偶然发行劳动合同。 两个人看合同,和谭某做别的事。 潘士元,诸葛巧合因同年9月上班不认真,不服从员工安排而被企业开除。 3、根据证人张某1的证词,该企业职工谭某于年7月中旬将劳动合同签给庞士元、诸葛萍等,同意庞士元、诸葛萍等带回合同重新签了字,然后企业收到签有庞士元、诸葛萍名字的劳动合同。 4、根据证人卢某的证词,年7月左右亨某企业板材的二份包装担任代主管,潘士元、诸葛萍在这个部门试用期到来后,企业人事部的人来找两个人签劳动合作,不熟悉工厂的员工,因此在那个指导下找到了两个人,但二 5、根据证人王某1的证词,亨某企业板材二份成品包装厂包装生产线的领导,潘士元、诸葛萍去年7月在企业板材二份上班,看到谭某亲自把二份劳动合同交给了潘士元、诸葛萍,当时夫妇二人没有马上签字。 这很少见。 通常员工收到合同直接签字,那个。 年9月,这对夫妇因就业小问题和上司吵闹被企业开除等情况。 6、根据证人黄某1的证词,在亨某企业工作期间,第一是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曾经从年7月到8月负责企业新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新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年7月新员工必须遵守企业规定 7、根据证人田某的证词,从年4月开始在亨某企业招募和合同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与新员工签订回收,送到劳动保障所进行劳动备案,备案的劳动合同与员工个人资料一起保管等情况。 8、根据证人黄某2的证词,那是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所的员工,亨某企业于年8月15日向该机构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其中潘士元备案号码为028705,诸葛萍备案号码为028705。 根据其对照,明确了谈判方案的两个劳动合同的原件是备案的合同,合同下面的备案代码是该机构备案专用的盖章,其他地方是不可能的等情况。 9、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供述,均声称自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亨某企业没有持劳动合同向二人看或者签名,其二人以亨某企业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等名义起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胜诉 10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名单证明亨某企业与入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签名分别是诸葛萍、庞士元的合同,且上述劳动合同备案等情况。 11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判记录和仲裁裁决书、解约申请书、民事裁决书、领取证明书,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断、人民法院的裁定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因申请执行而亨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两倍工资就是其 12 .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亨某企业劳动合同中没有庞士元、诸葛萍的签名是庞士元、诸葛偶然写的。 二、年9月29日,被告人庞斯克元、诸葛萍进入受害者圣某企业就业。 年10月16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在受害者圣某企业为签名提供劳动合同时,没有当场签名。 之后,提供签名的不是那份写的劳动合同。 庞士元被告、诸葛萍被告于年9月末退休,之后以圣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圣某企业支付被告人庞士元被告、诸葛偶然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但事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出,由法院质量证明书、经认证的以下证据说明: 1、证人廖某的证词,与庞士元、诸葛偶然一起在圣某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也于同一天签字。 当天大概下午3点左右,徐某1把合同拿到工厂和沈某、徐某2、潘士元等人签了合同,和沈某、徐某2直接签了合同,潘士元拿着合同在工厂看,然后他妻子诸葛萍来了,潘士元出去一会儿 2、根据证人沈某的证词,据说在潘斯克元和圣某企业的同一家工厂,于去年10月16日同时取得了徐某1自己提出的劳动合同。 因为和诸葛萍不在同一家工厂,所以没有观察到她签劳动合同等。 3、根据证人徐某1的证词,是圣某企业的统计文人,年10月16日下午3、4点左右亲自把劳动合同交给庞士元、诸葛萍签署,但他们一直要仔细阅读合同并签字,把合同留给了两个人。 晚上5、6点,庞斯克元提交了自己和诸葛萍的合同,看到合同全部签字后交给了行政部。 年上半年,庞士元、诸葛萍经常不服从员工安排,多次与主管领导争吵,拒绝在报告等资料上签字,被企业开除。 4、根据证人王某2的证词,徐某1去年10月给新员工送去了劳动协助,说不在工厂,带徐某1新员工庞士元、诸葛萍等收到了合同。 徐某1看合同签字收回,合同都从他们手里拿回来了。 5、根据证人杨某的证词,那是圣某企业的行政助理,全企业的劳动合同都是其一体的,那是在年10月16日制定庞士元、诸葛萍等的劳动合同后,在工厂统计员徐某1上签字,徐某1当天晚上提交签字的合同。 6、根据证人阚姓的证词,那是圣某企业的行政部长,企业行政人员杨某于每年10月16日将劳动合同交给工厂统计员徐某1、诸葛萍等人,两人找理由没有马上签字,合同留在他们手中,当天晚上提交合同 从年7、8月开始,庞斯克元、诸葛萍不服从企业管理,多次发生违纪,拒绝各种训练、签字表格,后来被企业开除等。 7、诉状证明圣某企业本案中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涉嫌在公安机关诈骗犯罪,另外两人同样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诈骗了温州海际汇光学有限企业、温州三圣光学有限企业、亨某企业等多家公司的两倍工资 8、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供述均声称自年9月29日至年9月28日在圣某企业工作期间,圣某企业没有看到或签署劳动合同,之后,那两人以圣某企业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等名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9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草审查表、收据证明潘士元、诸葛巧合没有圣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圣某企业支付其两倍工资的分别是51257.71元、41711.69元等 10 .劳动合同及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圣某企业劳动合同中的“庞士元”、“诸葛萍”的签名不是庞士元、诸葛偶然本人写的。 11 .逮捕情况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庞斯克元、诸葛偶然归案的情况。 12 .人口新闻证明被告人庞斯克元、诸葛萍系夫妇及其他人的身份状况。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1 .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提出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未提供劳动合同一事向两人签名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证人谭某、吴某、张某1、卢某、王某1、黄某1及证人廖某、沈某1、徐某1、王某2、杨某、阚某分别是受害者亨某企业、圣某企业的员工,但不会因此丧失证人资格。 由于上述证人提供证词时到案件时间长等因素的影响,证词细节有偏差,符合人体记忆的客观规则,也可以排除上述证人相互提供虚假证词、受害者伪造劳动合同等可能性。 公诉机关就本案指控事实提供证人谭某、吴某、张某1、卢某、王某1、黄某1、黄某2的证言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名单、文件司法鉴定意见提供证人廖某、沈某、徐某1、王某2、杨某、阚某的证言和劳动合同、文件司法鉴定意见等 足以取得圣某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分别证明没有租赁直接签名,目前上述劳动合同有“庞士元,诸葛萍”。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庞斯克原被告、诸葛萍被告具体伪造了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但不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等行为是虚构的事实,是掩盖真相的欺诈手段。 因此,庞士元被告、诸葛萍被告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采用。 2 .关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行为和亨某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检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令亨某企业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种损害的结果不会因亨某企业在仲裁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而改变,其根源是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没有签署亨某企业的劳动合同,两者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被通过 3 .关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意向的问题,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系共同生活的夫妇知道,案件期间的系列行为具有同步一致性,彼此有相同的犯罪意向。 庞士元被告、诸葛萍被告在案发后接受调查时,亨某企业、圣某企业没有与那两人签订劳动合同等互相隐瞒、互相袒护的行为也证明了那两人在本案中有共同犯罪意向,因此辩护律师就此提出的关系 综上,本案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士元、诸葛偶然组不是劳动合同上写的签名,而是以受害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通过劳动仲裁等方法获得了两倍的工资。 庞士元被告、诸葛萍被告的上述行为以分组非法占有受害者财产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根据错误认知采用法律强制措施将受害者财产交付被告人,金额较大,依法诈骗 鉴于本案犯罪金额等现实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予以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士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将从一天刑期一天,即年12月23日延期到年9月22日。 罚款限制判决生效后10天内缴纳 二、被告人诸葛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将从一天刑期一天,即年12月23日延期到年9月22日。 罚款限制判决生效后10天内缴纳 三、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下令归还违法所得17192元的浙江亨某光学有限企业 法律规定:一、诈骗罪及其处罚[1]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故意,同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诈骗财物是自己浪费享受还是属于第三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的金额大可以构成犯罪,诈骗金额小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只有诈骗公私财物才是“金额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根据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本法对金融欺诈、合同欺诈等特定欺诈犯罪作出具体规定,对这些欺诈犯罪必须适用这些专业规定,不适用本条。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诈骗罪和债务纠纷的边界:两者的根本区别是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客观理由暂时无法偿还。 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不是因为客观理由不能归还,而是不打算偿还。 需要特别证明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年4月24日通过的关于本条的解释,用欺诈、伪造说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此法解释的背景是,近年来有时欺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也有组织地欺骗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法律认知不一致,有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给予行政处分的,也有回收社会保险金和待遇后不解决的。 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福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欺诈、伪造说明资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并且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在性质上与刑法规定的欺诈公私财产的行为相同,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构成犯罪的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确定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法律适用,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了本条的解释。 即行为人用欺诈、伪造说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第266条的规定。 二、欺诈行为的构成条件[2]“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掩盖虚构事实和真相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第一个特征:第一,行为人是故意的,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使用了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者相信真相,自愿将财产 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构成欺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隐瞒虚构事实和真相的欺诈行为,给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带来错觉,相信真相,似乎进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虚构的事实是不存在捏造的事实,是欺骗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部分虚构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的。 隐瞒真相是对财产所有者、管理者隐瞒客观存在的某个事实,从而欺骗交出财物。 在上述情况下,财产所有者、管理者受骗不知道事实真相,表面上“自愿”交出财产,实质上是违背其本意的。 诈骗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是编造谎言、伪造身份、诈骗财产。 伪造、篡改发票,假冒金品领取。 伪造公文、证明书,欺诈财物。 以帮忙、举起东西为名,骗取财物。 以恋爱、结婚、就业介绍等名义诱惑,骗取财物。 以所谓面向老年人销售的廉价转让传世文物纸币为名,其实欺诈切汇等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3]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对外开放逐渐扩大,我国经济生活日益迅速发展,少 第一种表现是第一种对公民生活行业财产的欺诈,迅速发展成对机构、公司、事业单位的资金、产品、原材料的欺诈。 一个人,几个人的欺诈迅速发展成了共同欺诈、集体欺诈和相互欺诈。 从一个地方,很容易犯罪,甚至在某个地方犯罪。 所谓“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虚构的事实和真相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第一个特征:第一,行为人是故意的,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使用了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者相信真相,自愿将财产 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构成欺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其次,行为者实施隐瞒虚构事实和真相的欺诈行为,给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带来错觉,相信真相,就像是“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虚构的事实是不存在捏造的事实,是欺骗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部分虚构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的。 隐瞒真相是对财产所有者、管理者隐瞒客观存在的某个事实,从而欺骗交出财物。 在上述情况下,财产所有者、管理者受骗不知道事实真相,表面上“自愿”交出财产,实质上是违背其本意的。 诈骗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是编造谎言、伪造身份、诈骗财产。 伪造、篡改发票,假冒金品领取。 伪造公文、证明书,欺诈财物。 以帮忙、举起东西为名,骗取财物。 以恋爱、结婚、就业介绍等名义诱惑,骗取财物。 以计数所谓面向老年人销售的廉价转让传世文物纸币为名,实际上进行欺诈和汇款等。 实践中要观察区分欺诈行为和诈骗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金额大是区分欺诈行为和诈骗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意味着个人欺诈的公私财物有两千元以上,意味着“金额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4、可给予广泛处罚的欺诈犯罪具体情况[4]本解释第3条,第4条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审理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欺诈公私财产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较大标准,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行为人认罪、忏悔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广处罚情节。 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胁从犯。 (二)一审判决前返还和赔偿所有赃物的; 原说明原稿返还赃物、赔偿的时间没有限制。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如果不对返还赃物、赔偿的时间设置限制,就会做出一审判决,二审期间被告人返还赃物、赔偿,还有改变免刑的问题,影响判决的认真性和稳定性。 我们的研究表明,本条与金额比较大的欺诈犯罪相比,被告人通常具有返还赃物的条件或赔偿能力,将返还该赃物的时间限定在一审判决之前,可以更好地维持受害者的权益,维持审判的稳定性 (三)没有参与赃物分配或者赃物少,不是主犯的; 这是从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立场出发的规定。 (四)受害者了解了 从广泛的处罚方案中规定受害者的了解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少的 对此应该观察三点:其中之一是,本条的适用以行为人犯罪后认罪、忏悔为前提。 否则,即使行为人具有法定从广处罚情节等,也不能适用本条。 其二,关于欺诈金额,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满足本说明第1条规定的“金额大”标准”的情况下,即金额大、金额不巨大的情况下,限定在金额刚满足或稍微超过大标准的范围内 其三,符合本条规定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案件处理及时进行,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矛盾的早期解决。 本说明第四条规定从近亲欺诈事件的广泛解决中大致欺诈近亲的财产,近亲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通过犯罪解决。 欺诈近亲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与其他欺诈犯罪区别开来。 这个规定首先考虑到诈骗近亲财物的事件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与诈骗其他机构和个人财产的事件不同,对这种事件的解决体现了歧视性的应对政策,符合量刑的通常大体,有利于维持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相关法条:《欺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和实用指南[4]胡云腾、周加海、刘涛/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包括指导性例子.刑事卷(上) _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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