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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杭州、南京、苏州、威海、荣成等12个示范城市率先建设了国家城市信用体系。

这些示范城市精心组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继续扎实部署各项相关工作,主动承担了重点和难点任务。自2016年以来,在第三方组织开展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上述城市一直是全国最好的城市之一,并探索了一系列可以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以来,全国各地都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并取得了许多明显的成绩。在数百场争夺战中,第一批入选示范城市相对领先一步,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档案、城市信用门户网站建设、大力推进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申请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不难想象,随着示范城市名单的公布,一方面将进一步调动这些入选城市的积极性,探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途径,树立良好榜样;另一方面,也使全国其他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学会有标准、有目标,先进的领导落后的,落后的赶上先进的,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预期目标稳步前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示范带动

首批入选的示范城市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主要是因为它们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城市建立了组织、领导、监督和评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机制。正是因为准确把握了形势的发展,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推进城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才更好地激发了内在动力,不仅要努力思考思路,还要注重实际措施,有效调动各方面资源,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示范带动

要向全国其他地区的这些示范城市学习,首先要从他们的思想水平上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才能更好地激发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与示范城市接轨,真正做出努力。其次,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示范城市的有效经验。该国其他地区可能希望适应当地条件,以有选择、有重点和循序渐进的方式从中学习,并努力使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在当地以较低成本开花结果。当然,如果我们能从别人那里得出推论,并进一步取得积极进展,效果无疑会更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示范带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的保障,还需要着眼大局和长远考虑,争取技术规范的统一。笔者注意到,各示范城市都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公共信用信息并上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了发挥相关信用信息的力量,有必要打破“数据孤岛”的局面,尽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因此,有必要从一开始就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指标、系统采集标准和接口规范。有鉴于此,12个示范城市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沟通与合作。一方面,把自己对数据收集、处理和应用的探索和实践纳入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框架内;另一方面,如果国家标准和规范仍然缺失或滞后,有必要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在示范城市之间形成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规范,以期在全国其他地区的后续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示范带动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对示范城市进行总结、升级和跟踪,加强对创建城市的监督、指导、调查和评估,鼓励更多城市参与示范创建。在国家职能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下,在示范城市的带动下,在参与城市创建的积极跟进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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