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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的两项决定。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书,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制定项目建议书,并对项目申请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吴学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让立法更“接地气”

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法律法规是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普通人(603883,临床单位)只需遵守和执行即可。虽然这种感觉是片面的,但过去起草和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吸收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的意见。不过,不用说,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等环节。不争的事实是,舆论表达的普遍性和舆论吸收的充分性仍然存在相对的局限性。

吴学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让立法更“接地气”

为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不仅可以在法制部门和公众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要体现民意,得到人民支持”的重要前提。尽管从技术上讲,立法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活动,需要由专门机构起草、审查和颁布。但这只能解决“如何站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站在哪里”。解决“代表什么”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摒弃过去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闭门造车的做法,以主流民意为立法基础,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尽可能广泛地收集民意。

吴学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让立法更“接地气”

随着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公众参与,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得到尊重。但是,目前重要领域的立法任务繁重,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复杂,立法队伍的力量和能力不足。更重要的是在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建立一个新的立法咨询平台。一方面,为社会收集立法项目,将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直接发送给立法机关,中间没有任何环节,是直截了当的,这样,公众意见的表达才能保持其原有的味道,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为社会收集立法项目的机制听取群众的意见,例如,应该制定哪些法律,应该制定哪些关键法律。立法机关还可以向基层开放立法论坛、听证会和辩论会议,以便立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公众意见,更有根据和更有用。

吴学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让立法更“接地气”

这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打开立法和公众参与之门的重要途径。随着各地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机制的启动,人民群众在“上”的立法工作中有了更多的发言权,立法机关将听到最有根据的声音。一方面,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是公众参与立法的一种新方式,旨在完善立法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机制,有效开展立法咨询。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的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另一方面,为了充分认识和评价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法律价值,不能简单地通过采纳若干立法建议来评价其工作效果。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机制运用得当,对于学习法律、自觉守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意义。

吴学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让立法更“接地气”

不言而喻,还需要拓宽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渠道,让公众及时参与立法过程。在立法前征求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在立法前听取公众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立法民主化建立在尊重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这本身就是保证立法科学性和质量的具体形式,也是促进和改善社会政治文明的有效途径。完善立法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势在必行,但要充分发挥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工作机制,注意与其他民主立法形式形成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培育群众参与立法的动力源(600405,咨询单位),全面评估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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