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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未受冤屈的人的清白违背了法治的初衷

背景:胡红艳,一个33岁的研究生,已经被一个罪犯欺诈性地利用了十年,但是她还没有能够净化自己。2008年,一名陌生女子窃取胡红艳的身份,在河南省郑州市犯罪,被关押了半年,但出狱后杳无音讯。结果,胡红艳以“犯罪记录”为名,在坐火车和住宿时受到警察的特别盘问,她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胡红艳想证明自己的清白,但郑州警方表示,胡红艳的“犯罪记录”只有在他有虚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才能被删除。

十年未还蒙冤者清白违背法治初衷

钱江晚报发表了沈彬的观点:首先,未能查明被告的真实身份本身就是司法机关的失职。根据案卷材料,假胡红艳在庭审中说错了身份证号码,相关信息不匹配。为什么小偷必须使用“胡红艳”的身份?有可能隐瞒自己更严重的罪行吗?这样一条明显的线索摆在司法机关面前,我们是否应该对当年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其次,由于公安机关已经知道胡红艳的身份是错误的,只有根据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在撤销原犯罪记录登记之前,必须找到冒领者,这本身就是在放大对公民的伤害。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无辜和日常生活的安全,应当予以纠正。纠正错误的信息,不要照顾自己的方便,如果你找不到冒名顶替者,也不要改变它。这是一个懒惰的政策。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明确规定:“当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部门需要删除录入‘数据库’的错误和重复数据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当地和市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审批”,但真正的胡红艳已经被折腾了五年。24小时过去了多少?让一个守法的公民继续生活在恐惧中,这本身就是一个关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尴尬笑话。如果错误信息的登记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及时纠正,不能人为地设定不合理的前提条件。

十年未还蒙冤者清白违背法治初衷

肖江认为:司法的公信力是以正义为基础的。郑州警方迟迟未能在罪犯数据库层面确认胡红艳的清白,依据是“相关规定”的要求,即必须填写“李鬼”的信息,以替代无辜的李悝jy。换句话说,它意味着“一对一”。这项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防止内部人员对有犯罪记录的人“结案”,但也不能认为“万一”开头输入的信息是错误的,这样就找不到犯人的真实信息。有必要把错误变成错误吗?归根究柢,让无辜的人长期受到不公平对待,完全是执法者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结果。让人们更加不满的是,这些冤屈是由执法者造成的,他们始终找不到“真正的凶手”,但无辜的胡红艳必须承担责任。为什么执法者如此“自信”?一名警察说:“我还去了省政府办公室做了十几份报告。”。“省级办事处”对此漠不关心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他们如何贯彻“群众利益不是小事”的原则?这不就是《四风》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吗?反对形式主义,要着重解决不切实际的工作问题;反对官僚主义,要着重解决不为人民谋利益、不为人民谋利益的问题。最高管理层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一些部门和人员是如何做到的?一些不良情况依然存在,一些本不应该成为“老问题”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证明作风建设始终在路上的必要性。有些人可能会责怪不合理的规定。不禁要问:这个规定是“自然制定的”吗?规则不是由人制定的?修改不合理的规定,停止执着于缺陷。关键在于人。

十年未还蒙冤者清白违背法治初衷

小江的话:大家好,我是小江。国家大事,家庭大事,世界上发生的事情,每天都有新的事情。你评判,我评判,每个人评判,让百花齐放。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和正义,就有不同的观点和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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