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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cdr能否在6月份正式启动,我个人认为cdr在迎接新经济的征途上是不够的。虽然cdr解决了batj的a股市场回报问题,但在解决新经济企业的上市问题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因为cdr只解决了新经济公司中高个子企业的a股回归和a股上市问题。

作者:独立财经作家,专栏作家皮海舟

备受市场关注的中国存托凭证(Cdr)离市场又近了一步。上周末,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存托凭证试点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安排,此次公众咨询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日,这意味着cdr最早可能在今年6月正式启动。 CDR的推出无疑缓解了a股市场的迫切需求。届时,中国人民期待已久的batj将能够通过cdr重返a股市场。包括小米在内,如果它在香港成功上市,它也将能够乘坐cdr巴士。这样,这些新经济的标杆公司,或者说独角兽公司,就可以聚集在a股市场,这不仅有利于改善a股上市公司的结构,也有利于树立a股市场的形象,从而提高a股市场的竞争力。此外,这也是a股市场为新经济服务的重要一步。

皮海洲:拥抱新经济 仅有CDR是不够的

事实上,自2018年以来,a股市场已经向新经济企业伸出了橄榄枝。不仅积极表示支持新经济公司上市,还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为独角兽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例如,根据证监会发行部的安排,券商应及时向发行部报告生物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领域的独角兽客户,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立即上报审核,无需排队,两三个月即可完成,并可放宽利润要求。

皮海洲:拥抱新经济 仅有CDR是不够的

今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国务院批准转发,正式面市。《若干意见》为batj unicorn企业的回归和上市铺平了道路,规定合格的试点企业不仅可以通过cdr回归a股市场,而且符合a股发行条件的试点企业也可以通过ipo直接上市。《存托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一步。

皮海洲:拥抱新经济 仅有CDR是不够的

然而,无论cdr能否在6月份正式启动,我个人认为,在拥抱新经济的征途上,cdr本身是不够的。虽然cdr解决了batj的a股市场回报问题,但在解决新经济企业的上市问题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因为cdr只解决了新经济公司中高个子企业的a股回归和a股上市问题。

根据《若干意见》,cdr的门槛较高,例如要求试点企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与集成电路、高端设备制造、生物医学等七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在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且尚未在海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增长较快、自主研发、技术领先、在同行业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红筹企业和内资企业。

皮海洲:拥抱新经济 仅有CDR是不够的

根据门槛设置,目前只有7家公司符合要求,它们是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百度、JD.com和网易,以及在香港上市的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小米即将在香港上市,只有8家公司符合cdr发行条件。可以看出,cdr只是少数高个子企业的专利。

然而,新经济企业显然不仅仅是八大企业。除了这八家企业,还有更多的新经济企业需要股市的支持。虽然这些企业还不是独角兽,但它们将来可能会成为新的独角兽企业。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是a股市场最重要的事情,也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回报。毕竟,像batj这样的公司已经“成功”了,而且股票估值也不低,这使得投资者不仅很难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还会有很大的投资风险。相反,一些小独角兽企业有良好的增长。如果投资者选择合适的股票并在中长期持有,他们的回报将非常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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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门槛较高,cdr显然没有解决非独角兽企业的a股上市问题。这些新经济企业的a股上市仍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困扰。例如,注册地不在中国,相同的股份有不同的权利、股权结构和公司利润。在这些问题下,非独角兽企业上市仍然困难重重。就连小米也只能在h股之后通过cdr的方式进入a股市场,但不能直接在a股市场ipo。

皮海洲:拥抱新经济 仅有CDR是不够的

由此可见,单靠cdr并不能解决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的问题。为了真正拥抱新经济,支持新经济中企业的发展,a股必须从立法和法规上完善ipo制度,解决新经济中企业因境外注册、ab股、vie结构和公司利润等原因不能在a股上市的问题。只有从法律法规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为新经济公司a股上市铺平道路。

当然,有必要解决新经济企业不能在a股上市的问题,这一问题受到海外注册、ab股、vie结构和公司利润的困扰。它还需要严格的法律和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来保护它们。为此,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因此,无论是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还是为新经济企业上市保驾护航,都离不开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和完善现行立法工作。这也意味着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的修改不能盲目拖延。毕竟,cdr本身不足以支持新经济企业的a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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