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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同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意见》,反映出它们将承担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主要决策责任。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暂停和终止不合格上市公司的上市,最终淘汰不合格上市公司。通过动态调整过程,可以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此次修订中,两大交易所重点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非法信息披露等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重大违规行为强制退市的判断标准、决策主体、实施程序及相关配套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退市新规有利于净化股市生态

界定了决策的主体。新的退市规则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明确交易所对重大违法退市的一线监管责任,强化沪深交易所强制退市的决策责任。

提高退市标准。新的退市规定补充了退市的违法情况,重点打击欺诈性发行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欺诈性发行的认定范围已从仅首次公开发行扩大到“后门行为”,即规定如果这两种发行涉及退市,则不得重新上市。同时,对年度报告进行补充,规避财务退市指标,将其列为退市情况。

除名程序得到简化。新的退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退市应与向公安机关的移交脱钩。只要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事实,就可以启动强制退市,这有利于简化程序,加快步伐,提高退市效率。同时,规定重大违法退市的暂停期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许多改革措施,如将主要非法公司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从12个月延长至5个会计年度。

退市新规有利于净化股市生态

它击中了“空壳资源”的宣传。退市制度对于抑制业绩不佳股票和“空壳资源”的炒作,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报具有重要意义。退市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可以有效遏制空壳公司的混乱,给空壳公司退市压力,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培养健康合理的投资理念和文化,提高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长期以来,“只能进不能出”、“退市难”成为a股市场的顽疾。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退市制度,资本市场就不能吸取过去的教训,保持活力。大量社会资金配置无效,资源无法从低效的劣质企业流向高效的优质企业,资源配置功能将大大降低。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需要完善退市制度,以“激起浑浊,促进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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