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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刘姝威方面发布了一封公开信,称巨盛华的七项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比例为6.9%)已于2017年底到期,这些计划使用了两倍的杠杆,并要求监管机构下令立即清算,不得展期。鞠胜华回应称,他已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同意延长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期限。刘姝威再问一次:谁有权“延长前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期限”,为什么不依法宣布“延长前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期限”?在我看来,我们应该在促进杠杆率降低的同时,注意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

熊锦秋:降杠杆同时应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产品的杠杆进行了限制:股票和混合股票的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和其他类型的杠杆不得超过3倍和2倍。《暂行规定》有“以旧换新”的过渡性安排。例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构性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降低杠杆率,但在合同到期前不得增加杠杆率,到期后进行清算,不得续约。为防止监管套利,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本暂行规定。

熊锦秋:降杠杆同时应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毫无疑问,杠杆率不理想的私募产品必须在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相关方对此没有异议。但《暂行规定》及相关通知中并未详细规定如何进行清算。宝能把“延长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期”作为一个擦边球,这不能说是违规。想象一下,如果私募产品到期后被清算,他们第二天就会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所有的芯片,或者阻止交易,这样一个巨大的芯片市场很难承接,不仅不能被抛出,还会直接造成股价的巨大波动,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笔者认为,私募产品应当留出适当的清算期,但不应允许其延迟清算。建议私募产品应预留一个月左右的清算期,并由相关部门在专项文件中规定清算期限。

熊锦秋:降杠杆同时应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针对目前巨盛华七大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操作,笔者认为,由于相关通知赋予了基金行业协会权力,基金行业协会可以在空窗口期间指导巨盛华执行清算操作的具体操作规则,可以作为其他产品清算操作的指导范例。

一些投资者认为,刘姝威通过发布公开信来操纵市场,我认为这是夸大其词。私募产品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就应该被清盘,这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愿。刘姝威指出,巨盛华的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清盘,散户投资者迟早要面对这个事实。散户投资者购买万科股票时,应该提前考虑这些影响。如果万科的股价真的物有所值,在巨盛华资产管理计划清算中有一个合适的抛售期,它会不会因为大股东的抛售而下跌?否则,我们不得不问,万科目前的股价是否是由于大规模锁定芯片造成的市场操纵而人为抬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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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作为独立董事,刘姝威请求监管机构下令立即清算巨盛华资产管理计划,这似乎考虑不周。独立董事处理上市公司内部事务,其职责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巨盛华的七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否清算不是万科的内部事务,中小股东不能及时清算更是好事,因此一些散户投资者不会欣赏刘姝威的公开信。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未及时清算,影响公共利益。也许从这个角度来说,刘姝威以学者的身份进行辩护更为合适。

熊锦秋:降杠杆同时应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穿信问题。201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项新的减持规定,规定大股东和其他减持行为应事先披露。但是,如果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的上市公司股份,这一新规定不适用;由于宝能在二级市场购买了万科的股票,新规定中的预披露制度不适用于它们。当大股东减持达到5%时,散户投资者可能只能依靠收购系统事后了解相关减持信息,这可能导致系统漏洞。笔者认为,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履约义务来看,宝能部门下属的巨盛华的七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去年底到期后,其清算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及时公布,并上升到制度层面来填补漏洞。毕竟,这些信息对股价有相当大的影响。

熊锦秋:降杠杆同时应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总之,高杠杆率是金融脆弱性的总来源,降低杠杆率、防范风险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的主题,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降低杠杆率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降杠杆同时应完善相关信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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