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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委托人、借款人及其责任和权利,还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银监会官方网站1月6日)。

作者:凯威财经(凯威财经)作者:莫凯威

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委托人、借款人及其责任和权利,还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银监会官方网站1月6日)。

新的一年伊始,银监会颁布了《办法》,标志着银监会新一轮监管风暴将重新开始,并将监管之剑直接指向了商业银行非标准业务的后台渠道,因为过去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渠道开展各种非标准业务操作,成为资本空转移套利的重灾区。因此,银监会直接攻击委托贷款领域是值得称赞的,也是务实的。

特别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规模相当大。根据央行2017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截至2017年9月底,委托贷款存量为13.88万亿元,占171.23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的8.11%。除1000亿元贷款外,委托贷款仅次于18.21万亿元企业债券,是社会融资的第三大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尽管委托贷款为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服务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一是没有专门的制度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委托贷款的监管体系仍停留在空怀特,这使得监管流于形式。二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还不完善,委托贷款管理模式粗放,有些甚至野蛮无序;第三,委托贷款不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严重脱离实际,没有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显然,银监会此时出台的《办法》不仅及时弥补了监管的不足,也满足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行为、防范委托贷款操作风险的实际需要。

莫开伟:委托贷款管理新规有利构建信贷责权匹配机制

但是,笔者认为,《办法》的颁布最大的作用在于规范和约束委托贷款各参与方的行为,构建委托贷款运作过程中科学的责权利匹配机制,推动委托贷款健康运行。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关行为,在最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确立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消除委托贷款中可能隐藏的各种“潜在风险”。例如,《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利、责任和利益相匹配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表客户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委托人应当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项目,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该规定能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行为,克服权责不清的倾向,使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中自律;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和责任,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将资金委托给银行一切都会好的倾向,特别是消除了委托人不履行职责、只关心利益的不良行为,在有贷款风险时将责任推给银行,使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中保持谨慎的态度,谨慎控制委托贷款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莫开伟:委托贷款管理新规有利构建信贷责权匹配机制

其次,对委托贷款的来源提出了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要求,从根本上消除了过去导致委托贷款来源混乱和委托贷款混乱的“双混沌模式”,能够有效根除委托贷款混乱的根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要求合法合规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他人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特定用途专项资金、其他债务资金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的委托管理发放委托贷款。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对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要求客户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证明。《办法》对资金来源合法性和合规性的监管要求,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建立了相互监督、互利互惠、责任对等的关系。一方面,商业银行自身资金来源管理不到位,导致委托贷款来源混乱,或者故意用银行信贷资金等资金变相发放委托贷款,逃避金融监管,这无疑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范屏障,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委托贷款进行监管套利,使资金不切实际,加大融资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阻断非法违规资金从客户流向委托贷款,确保委托贷款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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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规定了严格的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范围,不仅可以有效阻断商业银行假借委托贷款进行其他信贷违法操作的渠道,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挤出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防范委托贷款的操作风险。例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在资金使用上要有明确的目的,资金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者投资的领域和目的,不得用于投资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不得作为注册资本或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客户和借款人就委托贷款达成协议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应明确贷款的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明确客户、受托人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保证了委托贷款不偏离正确轨道,对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也杜绝了委托贷款中的一切欺诈行为,使委托贷款始终走在规范轨道上。特别是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与委托贷款的责任和权利相匹配,可以有效消除委托贷款后因责任和权利不明确而导致的相互扯皮现象,从根本上消除委托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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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中,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代表借款人确定担保人和代表贷款人垫付资金。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分开核算、委托贷款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建立统一的委托贷款合同、建立完善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等要求,可以从根本上夯实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的基石,促进委托贷款内控监管与风险溢出防范的有机结合,使委托贷款始终运行在安全可控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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