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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指出,《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行为,通过加强对银行股东资格的全面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1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指出,《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行为,通过加强对银行股东资格的全面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社会资本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如非法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其持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一度引起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

作为2017年“补短处”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本着“以问题为导向”、“急用为先”的原则制定,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11月16日发布。

“公司治理决定了银行经营的基本结构和权力分配模式,是风险的入口。通过制度化安排,为完善银行公司治理、促进银行长期稳定运行创造基本条件。”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说。

开始股权管理

作为对监管缺陷的补充,《办法》旨在从源头上遏制银行业风险,即股东权益、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的混乱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这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

总体而言,《办法》加强了对银行股东资格的管理,严格执行“一个参与、一个控制”和股份审批的要求,强调渗透和杜绝变相持股,严格管理关联交易,以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

事实上,早在2017年3月2日的国务院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强调,将重点整治违规关联交易、花样翻新利益转移、隐瞒重大经营管理信息、违规持有银行股份等不良行为,充分发挥监管处罚的威慑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此外,对于股东和股权问题较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副主席王兆兴在2017年城市商业银行年会上也强调,一些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上需要化解风险,股权结构存在固有缺陷,越位和所有者缺位现象并存。因此,加强股权管理是城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源的重要环节。城市商业银行应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关注银行长期健康发展、财务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股东,通过减持、增资扩股等方式带来协同效应,同时欢迎符合法律法规的金融投资。在股权管理上,必须贯彻渗透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持有现象。严格管理股东行为,规范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行为,认真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严格防范股东利益转移。

公司治理“补短板”  股权管理办法强调穿透式监管

此外,加强银行股权管理已成为国际监管共识。国际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确认银行大股东的身份,确定其是否适合作为股东,并有权审查和拒绝股权转让申请。

严格控制大股东

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明确将“大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商业银行5%以下股份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并在信息披露、持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大股东提出了明确要求,有效防止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曾刚表示,这使得监管和执法中的规范性对象更具可操作性。

公司治理“补短板”  股权管理办法强调穿透式监管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办法》将重点关注大股东,防止他们滥用权利干预银行业务,支付/支付/支付/支付。例如,要求大股东解释参与商业银行的目的,要求大股东披露所有权结构,直到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

《办法》加强了对银行大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还列举了12个大股东负面名单,包括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持有股权、非自有资本投资等。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对大股东的审查和管理不是要限制投资者投资银行,而是要坚持分类管理,防止个别大股东非法持股损害普通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各方的责任

在渗透监管方面,《办法》建立和完善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渗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持股等问题。

在股东方面,《办法》要求大股东向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逐层解释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虚假陈述和隐瞒的股东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对于商业银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股东资格审查,核实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信息,掌握其变化情况;不履行渗透检查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监管部门而言,《办法》要求对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的持股比例进行合并计算;监管机构有权识别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者、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

公司治理“补短板”  股权管理办法强调穿透式监管

曾刚表示,加强银行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将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对股东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不受银监会监管的其他类型股东,可以由其他部门联合处罚,扩大了银监会的处罚范围,控制了他们进入商业银行的门槛。

此外,关于如何规范市场关注的现有股东,银监会表示,为配合《办法》的实施,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步推进、稳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过渡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发布公告对现有股东进行规范。

标题:公司治理“补短板” 股权管理办法强调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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