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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日发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8-2019年)》显示,中国68家信托公司中,有36家开展了实质性的家族信托业务,总业务规模约为850亿元人民币;此外,银行、经纪公司、第三方财富公司和其他受托人都已涉足并培养了家族信托业务。目前,家庭信托资产的总存量接近5000亿元。尽管如此,国内家庭信托市场仍处于初始增长阶段。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因为信任而信任!”委托人将一生辛苦积累的全部或部分财富交给受托人,相信受托人可以通过科学的产品配置和财富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家族信托绝对不是理财产品,政策规定以保持和增加信托财产价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业务不是家族信托。因此,客户除了保持和增加价值外,还追求资产性价比更高的综合“收益”,尤其是财产保护、财富继承和对后代的激励,这些都成为实现家族信任的重要目标。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这使得家庭信托具有特殊的风险隔离功能。例如,如果委托人的婚姻关系破裂,信托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持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例如,客户建立家庭信托后,家庭企业因管理不善而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客户的债权人无权收回家庭信托财产;更重要的是,由于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跨代指定,家庭信托还可以防止财产分割的风险和因继承人突然重大伤亡而造成的企业动荡。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三代同堂”是一个困扰着世界上绝大多数尹福家庭的代际诅咒。通过建立家庭信托,可以保证原有的信托财产不会长期被动使用,从而维持下一代不能或不愿继承祖先的“代际”环境。家庭资产的集中管理,财富继承和价值再造的实现,就这样,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福特家族等许多著名家族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在欧美发展起来。就中国而言,根据《胡润报告》的统计,中国前100名富豪的平均年龄都在54岁以上,其中80%以上都在50岁以上。未来10 ~ 20年,中国将迎来代际财富转移的窗口,通过家庭信任来确保财富的传承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家族企业能够实现无缝的代际交接,也不能保证不会出现后续的财务风险,如投资失败风险和企业破产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250家国内上市公司的市值在传承给子女后平均下降了60%,传承后的财富损失结果清晰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建立一个家庭信托,我们可以确保后代的正常生活不会受到财富继承过程中的风险的干扰,甚至有足够的食物和衣服来维持家庭护理的精神生命线。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然而,通过家庭信托为家庭成员建造“护城河”并不是为了支持或纵容后代任意挥霍或无所作为。相反,家庭信托可以选择不同的受益人受益方式,如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和有条件分配,例如,要求受益人有固定的工作,进入大学,或在行使受益权之前提出一些禁止性条款。因此,与遗嘱等分配方式相比,家庭信任的安排更加灵活,能够达到教育、鼓励和约束后代行为的目的。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根据瑞士信贷发布的2019年全球财富报告,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达到190万亿元,其中高净值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以上)达到197万。持有61万亿元可投资资产,预计2019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量将达到200万亿元左右,高净值个人数量将达到220万左右。与此同时,瑞银预测,未来五年中国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预计将达到243万亿元。个人财富总量的扩大显然为家庭信托创造了一个丰富的“蓄水池”。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根据贝恩咨询公司发布的2019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超过50%的高净值个人已经开始或正在考虑财富继承,20%的高净值家庭已经建立了家庭信托,另有30%的家庭考虑在未来三年内使用家庭信托。基于此,有数据预测,到2020年,国内家庭信托业务规模将超过6200亿元,未来三年将是家庭信托的爆发期。然而,巨额财富存量和高净值个人的潜在需求只是驱动家族信托上升的一种市场力量,而国内法律政策和商业主体的动能供给是决定家族信托市场能否扩大的关键因素。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从法律角度来看,20年前颁布的《信托法》主要针对商业信托和短期盈利信托,但对于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家庭财富管理的家庭信托却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如《信托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应当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和相应程序。例如,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不能设立的财产设立信托。但是,受托人很难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他进行尽职调查。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从政策角度看,目前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交付对象没有问题,但股权与房地产之间存在明显的障碍。一方面,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加强信托监管的通知》,家庭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如果交付类型为股权和房地产,则判断其价值。是否采用当时的公允价值或初始价值是无可争议的;另一方面,如果信托是以股权或不动产设立的,则必须按照要求从委托人的名义转移到信托计划的名义,由此产生的转移关系要求委托人承担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难想象家庭信托中股权和不动产的压制。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从信托市场的主体来看,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理财的政策约束下,具有牌照优势的专业信托公司应该进入家族信托市场。但是,家族信托具有初始投资大、见效慢的特点,业务模式主要依靠收取0.3% ~ 1%的管理费,信托公司很难赚钱甚至赔钱,自然也很难对家族信托投入极大的热情。至于银行、经纪公司和第三方财富公司,虽然它们积极参与家族信托业务,但它们只能选择与信托公司合作,因为它们是没有执照的金融机构,而后者对市场的投入程度直接决定了前者与市场的密切程度。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正是供应方有上述缺点。目前,国内家庭信托的股票规模不仅太小,而且范围也很窄。与此同时,离岸家庭信托(在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的高净值客户)正在全面展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数据,在香港设立家庭信托的客户中,50%~70%来自内地。仅自2018年以来,已有17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委托信托机构设立新的信托机构或将股份转让给离岸家庭信托,总市值超过2,300亿港元,其中包括马云、刘董强、孙宏斌、雷军等国内知名富豪设立了离岸家庭信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情况显示了对无形资本外流的怀疑。同时,这也表明民营企业家对其在中国的未来发展缺乏稳定的预期,这需要以制度创新和商业活力为明确的导向。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信托法》的修改无疑需要提上日程,重点是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和程序、增加财产登记和流通的信托理由、支持股权和不动产进入家庭信托等。同时,有必要引入《家庭信托受托人条例》,该条例系统地规定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应完善家庭信托的税收制度,降低非现金信托财产的转让税。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在“去渠道、控制房地产”监管力度加大的背景下,传统融资业务的萎缩过程正在加快,因此我们应该将业务重心转移到服务家族信托的原有业务上,加强与银行、券商、第三方财富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煽动和拓展家族信托市场。必须指出的是,家庭信托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收入项目,具有长期和规模效应。与传统的融资业务相比,产生的现金流更长、更稳定。关键是市场经营者需要面向家族信任的需求,积累和打造一批有能力的人才,丰富产品与精准服务的对接能力。

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作者是中国市场学会理事和经济学教授)

标题: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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