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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鹤林,著名青年经济学家、著名金融评论员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优化经营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分配诉讼”改革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提升为法律法规,通过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行业提供制度保障。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建立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盘和林:优化营商环境获立法保障 公平不再只是口号

这项规定从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商业环境:第一,更大的权力下放;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第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第四,突出政务公开透明;第五,严格的问责制。事实上,这也是对近年来国际商业环境优化和国内建设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总体目标仍然是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但这次的重点是将上述做法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增强制度的刚性,更有效地遏制执法部门的越位、缺位、随意和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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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的主要做法是权力下放和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点是分权,即收回政府过度干预的手,促进以市场为中心的资源配置。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来,中国采用的名单管理模式,利用权力名单、负面名单和监督名单,使政府权力透明化、规范化,尤其是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的“负面名单制”。通过让市场发挥主动性,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的行业、领域和项目被明确列入清单。此外,按照“非上市即进入”的原则,优化了产业投资环境,提高了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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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名单制的出现相当于开放了外部监督,政府权力由公众和媒体监督,企业的权力需求更容易被公众和媒体理解。当然,分权中提到的执照分离、减少企业开业和注销程序、一站式登记、交易等窗口,有效地调整了政府职能,从划桨转向掌舵,强调了政府的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就监督而言,笔者认为该条例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不言而喻,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发布与管理的内在统一。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分权的直接结果是肆意扩张,因此伴随而来的监督必须跟上。目前,中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已经显示出其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的“互联网加监管”将逐步完善,形成更透明、更有效、更快捷的监管。此外,随着产业变革的加速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监管也必然滞后。此时,更加注重包容性和审慎性,在逐步推进监管建设的同时,新兴产业被赋予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容错能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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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权力本身的监督,权力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显示了政府在转变其职能方面所做的努力。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僵化的官僚主义问题不是一两天就能解决的。然而,在不断推进市场化的道路上,逐步使政府管理透明化是必然的要求。同时,要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企业和公众的监督力度。

事实上,商业环境的构建是为了降低企业的制度交易成本,规范政府的任意行政规制。法律法规提到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而最好的保护是给予所有市场主体共同的规则,这是法律法规的突出意义。法律法规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同时也保障了所有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实现了从口号到法律法规的飞跃,赋予了企业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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