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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披露和财务欺诈的危害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特别是在科技板块密集试点注册制度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如何真正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成为当务之急。

最近,a股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已经告一段落,许多公司被出具了“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些公司因涉嫌非法披露信息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一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甚至因涉嫌非法披露和未披露重要信息而被公安机关拘留。今天报纸上刊登的调查报告还发现,东方金隅(600086)的信息披露涉嫌隐瞒重要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了舆论哗然之外,各方再次就如何加大惩戒力度、严惩信息披露违规和财务欺诈展开了激烈辩论。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以雷霆手段打击信披违法财务造假

证券市场不仅是资本市场,也是信息市场,资本追随信息。真实、及时、完整的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虚假信息披露和财务欺诈的危害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特别是在科技板块密集试点注册制度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如何真正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成为当务之急。

在a股历史上,信息披露违规甚至财务欺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阻碍了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甚至成为财务风险的源头。金融诈骗和违规信函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规成本过低。今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研究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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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假冒伪劣和违规信函往往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处罚。行政处罚对公司和个人的最高处罚是60万至30万的罚款;虽然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建立,但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有限,投资者很难有效威慑违法者。在刑事案件中,违反条例和不披露《刑法》第161条所列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相比之下,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违反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个人处以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而公司高管的最高罚款和刑期为500万美元和25年监禁。惩罚是轻是重,一目了然。有鉴于此,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要求修改证券法和刑法,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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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处罚力度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即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主要原因可能不是法律过于宽松,而是刑法很少真正介入,未能有效发挥威慑作用。包括金融诈骗和其他资本市场犯罪,数额往往很大,即使罚金和赔偿标准大大提高,也只是罪犯收入的一部分。相比之下,监禁不是一件小事,它甚至会使犯罪者望而生畏。遗憾的是,在过去查实的a股金融欺诈案件中,被判入狱的人并不多。这种以罚代罚、以赔代灾的慷慨模式,客观上刺激了一些具有潜在欺诈动机的人基于成本效益计算进行风险承担,以获取巨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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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那些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和财务欺诈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非不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发生了9起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案件,其中股东和债权人损失50万元以上,虚增资产30%以上,虚增利润30%以上。如果这一标准得到严格执行,过去经核实的金融欺诈案件的绝大多数责任人都可以立案,甚至被判刑。可见,要抓紧修订证券法,提高处罚标准,但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执法,严格执法,全面执法,从根本上扭转造假者的成本效益预期,使造假者无利可图,得不偿失,甚至破产、名誉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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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码来控制混乱。目前,有必要重点关注市场反应强烈、涉嫌非法信息披露和不良财务欺诈的重点公司。对于经调查属实的,要果断采取严厉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彻底切断违法者“赔钱消灾”的思想。过去的实践表明,在证券市场执法的困难之一来自于对当地利益的保护。建议有关方面积极探索制度创新,突破地方利益格局,如借鉴金融法院的做法,设立金融检察院,使其不受地方约束,独立开展刑事侦查和公诉,使本应坐牢的人无处可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尝试法律的人会感到震惊,而那些幸运的人会气馁。当浑浊度上升时,a股市场的氛围将变得更加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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