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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高管(首席财务官、秘书长、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等。)在鹤煤集团、千山制药机械、田中精机(300461)、康德信等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中表示“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于各种原因,“非----”如果几年前,*圣袁波和圣华新曾有高管发出过这样的“无保证”,那就太神奇了,而业内也震惊于st股中有这么多蛀虫,但现在这种现象似乎不再令人惊讶,而且似乎上市公司正常运营的高管们越来越有“勇气”去复制它。这无疑是当前资本市场上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它“有趣”且发人深省。

蒋光祥:“无法保证信披内容真实性”表述也是一种进步

众所周知,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奇怪。毕竟,作为外部机构,没有理由卷入“浑水”。然而,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独立董事发布这样的报告是可以理解的。一旦其他高管发布这样的报告,他们通常会给人一种与公司“决裂”和“开放”的印象。当然,大多数事实都是一样的。当这样的报告出现时,通常意味着离行政长官离职不远了。这应该是一个“统一战线”,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会发表这样的报道,这将使旁观者期待更多的问题。相关上市公司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必须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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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无论是出于“分手”后的相互“攻击”还是“重义轻利”,对于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毫无疑问,他们从上任的第一天起就有义务勤勉尽责,合法、合规、谨慎地处理公司事务。它有两个意思。一是道德层面。当一个人承担一项可能对集体和外部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任务时,他有义务勤奋和谨慎地履行职责。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着想,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保持谨慎,勤奋的责任无处不在。如果他们有特殊的原因,他们可以避免责难,否则他们应该实现自我控制,勤奋,并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二个层面是法律层面。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破产法》还规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详细列出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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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两个层面来看,高管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只要他们表达了真实的意图,他们就无可指责,应该受到鼓励。毕竟,有些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敢于站出来表达他们对过去“花瓶”角色的真正反对,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可以在未来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占据几行字,也是资本市场成熟程度提高的表现。但是,这种意见什么时候可以发表,根据什么标准发表,发表时应该做什么补充说明,都是值得考虑的。“非专业人员,没有相关知识储备”的几个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如果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就意味着他最初的任命是错误的,让一个不知道如何担任董事的人拥有投票权,无疑会大大增加公司的决策风险。在接受公司的任命时,你还应该充分考虑你是否有资格担任这个职位,并在你的职位上找到一份工作,更不用说高管的高薪,更不用说你可以向懂得做生意的专业人士学习和咨询。然而,如果你经过努力后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你可以直言不讳地做出相关的补充解释,这不仅可以让外界理解,也可以让后来者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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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另一种情况,即相关董事在做出决策之前是否已经获得了他们能够合理获得的关键信息。如果他们不懒于获取相关信息,但仍然受到各种外部原因的阻碍,出于豁免考虑而发表此类意见,无疑是可以理解的,也可能是引发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机会。此时此刻,这一选择可以说是对公司发展和外部投资者最有利的选择,它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和无过错。总的来说,这种报告的出现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具体的操作环节还可以讨论,以便尽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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