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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务报告一直如雷贯耳,上市公司的高管们也在不断采取行动以避免被人怀疑。最奇妙的是,他们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负责任。这种说法真的可以逃避责任吗?

作者:杜,金融网站专栏作家

最近,财务报告一直如雷贯耳,上市公司的高管们也在不断采取行动以避免被人怀疑。最奇妙的是,他们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负责任。这种说法真的可以逃避责任吗?

资本市场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染缸。关键是管理层如何看待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美国将上市公司视为坏人,需要这样做

严格的法律确保资本精英不敢盗用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敢侵犯投资者的利益。自2001年以来,安然(Enron)和世通(WorldCom)等跨国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在美国曝光,导致百年老店安达信(Andersen)破产,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震惊政府和公众。为此,美国出台了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杜坤维:财报暴雷影响股价 高管声明岂能随意免责?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责任人是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因此,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披露指令必须有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名承诺。如果说明书中有不恰当的描述或要求对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进行重新核实,则必须在12个月内退还上市公司的全部奖金和股息,以及其他奖金或股权报酬,同时还必须将公司的股份买卖收入上缴公司。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可能因编制违反法律法规的财务报告而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或监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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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有了强大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自安然事件以来,美国三大股票市场的金融欺诈案件并不多见,这表明在乱世仍在使用重码。

然而,a股立法不同于美国资本市场。立法的出发点是防止投资者通过诉讼影响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因此,先决条件被设置来限制投资者的索赔。此外,市场违规是更软的方式,如警告,和刑法和严厉的经济处罚很少用来惩罚的行为,限制资本达官贵人,这导致频繁的非法案件,高管似乎无能为力。毕竟,离开并不是说你可以不离开就离开。你只能通过声明你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负责来逃避监管的惩罚。说实话也是被迫反抗的无奈,是强大资本的投降,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在理智上是值得原谅的。但话说回来,高管们难道事先对公司的混乱一无所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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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圣赫美(002356)发布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但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宇、副总经理李莉、财务总监夏寒分别声明不能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声明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不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圣康德(002450)也于4月30日发布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的两名董事、一名董事兼副总裁、三名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两名监事和一名副总裁兼秘书长均表示不能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公司副总裁兼秘书长杜文静于5月7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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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高管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不真实的原因是不负责任的,表面上的原因是不同的,但并没有违反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这是值得探讨的。《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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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职责,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根据作者的理解,豁免条款直接跳过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发布相关财务报告,或者不通知行政机关直接披露财务报告。然而,用“公章管理不善”和“休假”等简单借口来搪塞豁免似乎是不合适的。毕竟,公章管理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公章的粗心管理也是一种不充分的工作。财务报告不是由财务部准备的吗?你不需要一些主管来审查它吗?既然财务报告已经公布,就意味着高管们已经同意公布财务报告,但他们却宣称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负责,这是非常矛盾的,显然是一种责任的规避,希望避免公司管理混乱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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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领域,信息披露来源于财务报告和日常信息披露。一旦财务报告不对人的真实性负责,投资者就会拼命抛售股票以避免损失,导致股价下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果高管不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谁应该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负责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高管人员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于他们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事实上,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背后有很大的可能性,因此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全部责任。既然财务报告已经公布,高管们就需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市场前景被证实存在虚假记载或虚假陈述,如果中国证监会认定高管未能履行财务报告中的应有职责,未能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勤勉和诚信义务,他们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甚至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高管想逃避责任,由于他们害怕对财务报告的真实习惯负责,他们就不应该为了满足监管当局对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而公布财务报告。既然发表财务报告是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就不可能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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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之所以不敢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是因为目前资本市场缺乏有效、清晰的监管,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因人而异,这给高管们提供了一个退路。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有法可依,所以他们最多应该发一封询问信来询问一下,或者公开谴责一下。为了避免后续高管逃避处罚,一方面,他们应该明确规定,没有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能公布。既然发表财务报告不能免除责任,二是要制定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可被处以最高3000万元的罚款或最高20年的监禁,并且上市公司在虚假财务报告期间的奖金收入、股票减持和股息收入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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