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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凯威财经(凯威财经)作者:莫凯威

最近有媒体透露,一些平台专门从事微信号的销售和批发活动,根据微信注册时间、实名与否、朋友圈更新频率等不同指标,它们显示不同的价格,从22元到198元不等。大量获取的微信号被用于微信赌博、低俗资源销售、“仙人跳”、刷公号、欺诈甚至洗钱等非法活动,形成了一条无形的、完整的灰色利益链(2月17日,阳光网)。

莫开伟:斩断微信号买卖利益链 应辅以金融监管手段

众所周知,微观信号原本只是一种社会工具,但最终它扩展了部分资金转移功能,使其从最初的社会工具演变为融社会和金融于一体的“准金融”工具。由于微信的“退化”,一些不法分子在他们敏感的鼻子里嗅到了异味,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微信,绞尽脑汁,想出各种各样的新花招来骗人、圈钱,把一个好的社交平台变成了一个“杀钱”的赚钱工具。由于微信监管的漏洞和人性的贪婪,许多社交工具改变了它们的口味,就像最初的qq一样,它们寄生着非法的利益陷阱。

莫开伟:斩断微信号买卖利益链 应辅以金融监管手段

微信号具有买卖利益的奇怪现象并非偶然,也不是不法分子的一厢情愿。这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微信账户读取流量,并邀请朋友来赚取红包。发布低俗色情等非法内容,开设网上赌场谋取非法利益;第二,一些用户很幸运,如果他们放了微信号就能赚钱,而且他们没有意识到出售账户带来的法律风险。因为微信号的非法交易带来了许多隐患:它为各种欺诈和赌博活动打开了大门;它将泄露信息,这将导致网络用户的不安全,更糟糕的是,它将空网络安全法所要求的网络实名制;它也为洗钱犯罪冲击国家金融秩序提供了便利。

莫开伟:斩断微信号买卖利益链 应辅以金融监管手段

对于非法交易微信号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危害,微信网络平台已经意识到已经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遏制或打击措施。例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和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注册申请完成后,用户仅获得微信账户使用权,使用权仅属于初始注册人,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借用、出租、转让或出售微信账户或许可非初始注册人。同时,对于买卖微信账户的行为,规定一旦发现并核实,平台将对非法账户进行梯度禁止。为了从根源上打击黑产提号,微信安全团队开展了代号为“死水行动”的项目,旨在减少黑产提号的绝对数量,从根源上努力净化微信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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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仍然很难禁止非法交易微信号。原因是什么?据分析,仅打击微信官方平台的力量就非常有限。面对每月5.49亿活跃用户和约4亿支付用户,微信官方平台似乎无法形成严格的监管网络;由于微信的金融功能,微信官方平台的跨境监管能力是无法企及的。尽管目前央行也介入了对微信支付功能的监管。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布了一份文件,要求“打破直链”。最新规定要求100%的准备金存款和支付机构的“1000万张票”等。它们都属于一种政策监管方式,大多是表面的,没有对微信的实际监管进行干预,即没有对微信行为的监管;特别是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的主管部门,没有将微信的金融属性纳入自身的监管范围,这使得微观信号在实际金融监管中基本处于“盲区”或真正的空状态。

莫开伟:斩断微信号买卖利益链 应辅以金融监管手段

对此,笔者认为,要遏制微信号的非法交易,彻底切断灰色利益链,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人们的自律和守法意识外,还应及时出台金融监管措施,形成微信号监管的整体协同效应。以打击微信号非法交易为切入点,以足够的金融监管火力,金融监管可以促进对微信号行为的监管,使微信号非法交易消失,最终确保微信号金融行为始终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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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央行、银监会和微信官方平台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和合作平台,共同加强对微信号交易及其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动员社会各界及时参与,接受公众举报和曝光,消除监管盲点,实现微信号行为监管全覆盖。第二,基于微信号监管的技术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央行、银监会和微信官方平台应联合开发先进的微信号监管软件,以实现微信号监管的先进性,与时俱进,始终保持监管手段的超前性,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前瞻性,摆脱监管技术跟不上微信违法行为升级的尴尬局面,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灵活性和严密性,最终提高微信号监管的效率。第三,要用重码控制微信的非法交易,将其提升到扰乱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犯罪水平,并予以严惩。我们呼吁或要求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加大微信扰乱金融秩序罪在打击金融犯罪中的作用,包括将买卖双方的行为转化为非法犯罪,增加微信非法交易、洗钱等非法犯罪的成本,增强法律监督的威慑力。让犯罪分子谈论买卖微信号,形成不买卖微信号的良好社会氛围,彻底净化微信号生态,保护公众信息和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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