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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一些代表建议修改法律或建立相关制度,以行政罚款补偿投资者,这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十多年来,有人提出过类似的建议,但目前,尽管这是一句老话,它仍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证券监管的行政罚款和处罚金额不断增加。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一些代表建议修改法律或建立相关制度,以行政罚款补偿投资者,这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十多年来,有人提出过类似的建议,但目前,尽管这是一句老话,它仍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证券监管的行政罚款和处罚金额不断增加。据统计,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为42.83亿元、74.79亿元和106.41亿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违法者被处以罚款,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没有得到任何救济,这无疑削弱了执法的意义。

证券时报:用罚没款赔偿投资者损失需要制度创新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经验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行政罚款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在2002年之前,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向受害者赔偿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监管机构在个案基础上设立“公平基金”,收取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收益,并将其直接返还给受伤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当“偷鸡贼”被抓住时,鸡主人有双倍的保证把他的鸡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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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阻碍向受害者转移罚款的主要障碍是法律不明确。《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第234条都规定“一切行政罚款和处罚必须上缴国库”,而国库管理目前实行“收支两条线”。当然,最理想的办法是修改相关法律,但修改法律涉及的问题很多,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基础上进行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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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罚款的支付,相当于承认民事责任的优先级别。但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和罚款是第一位的,民事赔偿是第二位的,民事赔偿需要由受害人来起诉,这样受害人就可能不得不放弃诉讼或者面临胜诉却无钱可赚的局面。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推进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2015年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和解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应向投资者保护基金支付“和解基金”,以补偿受害者。虽然到目前为止,中国市场上还没有一个标准的理赔案例,但在保险基金主持的海联讯(300277,诊断股份)赔偿案中,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理赔体系。如果将来有标准的行政和解案件,和解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常用方式,许多尴尬自然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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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行政罚款和罚金从一些大案中转移到投资者保护基金,由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给投资者。由于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差异较大,行政和解制度难以大规模推广,行政处罚仍可能是未来的主流。一般来说,可以和解的案件的严重程度低于行政处罚,导致的结果是,案件越严重,投资者获得赔偿就越困难,因为他们要通过诉讼渠道,而违法者在缴纳罚款后可能没有钱支付。从行政意义上来说,结算资金和行政罚款之间可能会有一些区别,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没有区别。在和解案件中,投资者很容易拿到钱,而在惩罚案件中,投资者更难拿到钱。

证券时报:用罚没款赔偿投资者损失需要制度创新

因此,试点将从一些大案要案入手,直接将罚款从财政转移到保险基金,公平高效地引导赔偿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事实上,2005年保险基金成立时,财政部直接拨付了63亿注册资本。可以看出,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投资者保护工作仍有创新。

标题:证券时报:用罚没款赔偿投资者损失需要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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