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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板块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将相应发布相关业务规则。

作者:潘鹤林,著名青年经济学家、著名金融评论员

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和《科技板块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将相应发布相关业务规则。

2019年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建立了主要的科技板块制度和试点注册制度期间,通过邮件、信函和热线收到了700多条意见和建议,并举行了座谈会和发放了问卷,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并提出修改意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单位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进一步明确登记要求和程序、优化核减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等合理意见,并相应修订完善了《登记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制度规定。

盘和林:科创板注册监管体现审核差异性和包容性

经修订和完善的《登记管理办法》共8章81条,包括试点登记制度的一般原则,以及备案和上市审查等制度安排。其中,发行与上市审核意见更准确地规划了科技股未来的定位,以及如何在科技股定位的基础上合理把握发行与上市的条件。正如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昨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说,发行的主要工作将集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此,反映审计差异性和包容性的重要任务落在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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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科学技术局的定位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主要经济战场、主要国家需求、国家战略、关键核心技术、卓越的科技创新能力、稳定的商业模式、高市场认可度、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这些公司的强劲增长。这类公司在业务领域、财务内容和经营特点上存在诸多差异,升级速度快。如何把握上市审计准则,使上市审计准则更具包容性,将成为未来关注的焦点。此外,由于上市审核和注册涉及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衔接,下一步需要时间完善,即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程序与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有效衔接,优化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具体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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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办法》与发行审核相配套,指出科技板块的登记制度将以信息披露为重点,不仅简化和优化了目前的发行条件,突出了重要性原则,强调了发行审核中的风险防控,而且后续监管也变得极为严格。其中,除了行政处罚,股东和控制人将被责令回购已发行的股票。可以说,建立全过程监督制度将成为未来信息披露和违规审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将加大其责任追究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这已成为不同于a股市场的一大特征。但是,从总体上看,上市审计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公司的主体资格、会计和内部控制、独立性和合法经营。当然,具体的审计准则应该是在不断探索的真实案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按照“急需优先”的原则,努力以审计问答的形式制定上市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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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整个发行人的规范和《登记管理办法》之外,还规定了发行承销机制对科技板块股票定价的重要性,以确保市场更有效的运行,包括市场约束机制和市场流动性。此外,在《持续监管办法》中,减持和退市被列为优先事项,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锁定期由三年缩短为一年,在此期限届满后,每年可减持25%的上市前股份,但同时, 适当延长上市时亏损企业相关股东的持股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持股锁定期,形成宽严相济的制度体系。 为建立更合理的减持制度,特殊减持事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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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投资者提出的引入t+0交易机制的建议之前都遭到了拒绝。但是,笔者也认为,注册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逐步更新和完善更为合理,可以避免较大的波动。

(作者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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