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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部门不仅要认真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还要高度重视举报人在互联网上举报的信息对市场的误导作用。

熊金秋

1月10日,昵称为“宋世强bds666”的微博用户发表文章,举报富曼电子(300671,诊断)财务欺诈,并向中国证监会举报;1月14日,富曼电子发布了《关于起诉侵犯公司名誉权的公告》,称该报道内容不实,但1月15日,富曼电子股价仍大幅下跌。笔者认为,举报证券违法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富曼电子招股说明书于2017年6月14日发布,并于当年7月上市;宋世强的举报信称,在那一年的5月和6月,富曼电子发现他和其他公司签订了几份销售富曼电子产品的假合同。如果监管部门证实这是真的,如宋世强所说,这可能是一个虚假的上市,这当然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重大违规的退市条款应适用于终止其上市资格。

目前,信息是有限的,所以笔者并不分析双方谁说的是真话,而只是认为实名举报证券违法行为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大有裨益,这种行为当然值得鼓励。事实上,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举报行为提供激励,鼓励实名举报。如果宋世强的报告是真的,他应该得到奖励。

熊锦秋:举报行为应予鼓励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自《条例》颁布以来,没有出现过重大的奖励案件,直到去年8月,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奖励那些提供案件线索的人。目前,《条例》规定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这个数额太小,不能充分调动内部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美国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奖励。例如,在2018年,有人举报了美国银行美林的违规行为,三名举报人共获得8300万美元。笔者建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可以适当放宽奖励上限,甚至不设上限,并与一定比例的行政罚款挂钩。

熊锦秋:举报行为应予鼓励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作者认为举报者的报告必须有文字上的东西和一定的依据,而不能制造谣言和诽谤。可以想象,如果举报人的报告只是发泄个人的愤怒,缺乏真实的证据,从媒体上公开发布后,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将来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就不会发生了。即使股票价格已经到位,那些在低位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实际上可能会遭受损失。投资者应该问谁?

熊锦秋:举报行为应予鼓励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条例》为举报守法者提供了激励,但没有对谣言和诽谤进行处罚。此外,以前版本的证券法缺乏明确的处罚。令人欣慰的是,2019年新证券法堵塞了这一制度漏洞。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第四款规定,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93条规定了行政处罚。

熊锦秋:举报行为应予鼓励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证券监管部门不仅要认真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还要高度重视举报人的网上举报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误导作用。根据新《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相关人员的公开和误导性报告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有了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以方便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虚假的举报人赔偿投资损失。

目前,监管部门为举报人提供了多种举报渠道,包括举报专栏、电话、信函、走访等。实名举报是指当举报人举报时,他提供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但只有监管机构知道,并不对市场开放。实名举报不等于公开举报。举报人应当防范虚假举报造成的风险。作者建议,他们不应该通过互联网从媒体和其他渠道公开报道,而应该以非公开的方式报道。

熊锦秋:举报行为应予鼓励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举报人可以了解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详细情况。如果你在申报前提前做好空股票,然后公开发布申报信息,然后在股价大幅下跌后补足股票利润,这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这也值得研究。在我看来,这种行为有点类似于浑水行为。为了支持和鼓励举报人举报违法线索,我建议不要将其视为内幕交易。如果举报是虚假的,举报人将受到新《证券法》第56条和第193条的处罚,无需增加内幕交易处罚。

熊锦秋:举报行为应予鼓励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举报行为应予鼓励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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