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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和善治的共识可以称为庇护教育制度的终结。中国的法治在程序正义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六五军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住宿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正式宣布废止已存在近30年的住宿教育制度。这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在程序正义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拘留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拘留教育制度是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罪犯和卖淫嫖娼人员的义务教育改革制度,是刑法与行政处罚之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俗称“法外处罚”。这些都是未经立法的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任意性、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权利甚至严重人身伤害等问题。拘留和遣返制度以及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废除拘留和教育制度是合乎逻辑的。

刘武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依法取缔“法外之刑”

庇护教育系统有一个很难用法律来证明的“伤口”。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住宿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最长可持续两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种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但专门规定住宿教育制度的《妓女和批发商住宿教育办法》是一项行政法规,显然与《立法法》的规定相矛盾,而《立法法》是一部上位法,严格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庇护教育制度主要基于《关于禁止卖淫和嫖娼的决定》,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并不是立法中具体提到的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刘武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依法取缔“法外之刑”

与当年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类似,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权威部门解释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渐被相关法律制度所取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甚至基本停止。同样,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深入,特别是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年来,庇护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庇护教育的数量大幅下降。一些地方已经停止实施。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开始废除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刘武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依法取缔“法外之刑”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CPPCC议员、专家学者多次建议取消收容教育制度。例如,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朱在全国“两会”期间连续四次提出建议,呼吁取消收容教育制度。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推进全面法治、维护宪法和立法权威、实施宪法审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法治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坚决反对“法外处罚”,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展。我们不仅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还要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为契机,坚决废除其他领域类似的不符合依法治国原则和精神的旧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取缔一切“法外之法”和“法外之刑”。

刘武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依法取缔“法外之刑”

总之,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体现了良法和善治的理念和共识,良法和善治的共识可以称为收容教育制度的终结者。坚决依法取缔一切“法外之法”和“法外之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真谛和精髓。

(作者是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兼研究员)

标题:刘武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依法取缔“法外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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