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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总体实施方案》。这也意味着创业板将正式试点注册制度。

在创业板试行注册制度,意味着创业板的一些主要制度也应相应改革。据中国证监会答记者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创业板初始登记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登记办法》涉及加大对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大幅提高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成本、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加强事件前后全链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内容。

皮海洲:须让财务造假者直接退市

此次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改革为何关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这显然是一个有针对性的结果。毕竟,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是困扰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a股市场发展的基石。这个问题在a股市场很常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年4月24日发布的消息,自201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22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进行了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6起涉嫌财务欺诈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显然不是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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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问题一直受到管理层乃至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例如,在4月7日至5月4日的近一个月中,国务院财政委员会三次关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4月7日,财务委员会召开第25次会议,提出“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舞弊行为”;4月15日,财务委员会召开第26次会议,提出“对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处理”;5月4日,财务委员会召开第28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打击资本市场欺诈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要求“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欺诈行为进行彻底调查,严肃处理。”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4月24日表示,将严厉打击金融欺诈和上市公司欺诈,坚决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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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管理层甚至是高层管理层的背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却备受关注,正是一些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把人们抛到了九霄云外。例如,2019年4月2日,瑞迅咖啡的财务欺诈被确认。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公司交易量虚高22亿元,相关费用支出也相应虚高。此次事件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中国股票的市场形象,为此,美国证交会主席杰伊·克莱顿(Jay Clayton)于4月23日发表公开声明,提醒投资者近期调整头寸时,不要将资金投资于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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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中,有必要高度重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然而,如何加大对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问责力度,大幅增加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成本,是创业板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让严重财务欺诈的公司直接退出市场。

应该说,新证券法确实提高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非法成本。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上市公司通常只会因财务欺诈被罚款60万元,这已经是“最高罚款”。然而,新《证券法》规定的处罚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最高处罚”的力度增加了16倍。

然而,如果仅限于罚款,还不足以严厉惩罚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毕竟,对于一些严重的金融欺诈案件,1000万元的“最高罚款”仍不足以严惩。因此,在实施罚款的同时,存在严重财务欺诈的公司需要被直接除名。事实上,现行的退市制度在这方面有规定,即上市公司对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但是,退市制度在金融欺诈强制退市方面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它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已实际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标准,股票将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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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有两大缺陷。首先,强制退市仅限于年报中的财务欺诈。第二,财务舞弊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实际上触及了终止上市的标准。特别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由财务舞弊导致的强制退市已经转变为由财务指标不合格导致的退市,这与财务舞弊导致的强制退市关系不大。因此,这两个问题需要得到纠正。首先,财务欺诈不仅限于年度报告;第二,如果财务舞弊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则被定性为严重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可以不考虑财务指标的变化而直接被迫退出市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遏制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创业板在进行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时,有必要将金融诈骗公司的直接退市纳入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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