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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的办案情况:今年1-6月,新增各类案件165件,结案154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5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件,罚没总额38.39亿元。其中,上半年未披露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违反担保规则的案件有24起,部分涉及恶性利益转移。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非法担保问题在a股市场由来已久,也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毕竟,在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是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事务基本上由控股股东决定。因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非常方便,基本上不会有反对意见。

然而,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占用和非法担保,许多上市公司走投无路,甚至被迫退出市场。例如,一度被称为“历史上最穷的上市公司”的st华泽最终走上了退市之路,因为其大股东和关联方占了近18亿元。目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圣康德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176亿元而被迫退出市场。

皮海洲:应加强对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惩处力度

预计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行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早在2003年,中国证监会就发出通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本交易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005年11月,国务院还批准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的26条意见。在这26条意见中,管理层将清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意见明确规定,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向上市公司借款、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偿还债务、支付资金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根据这一意见的精神,2006年,中国证监会会同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等8个部门,明确要求清理大股东占用的资金,在a股市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债务清理运动。

皮海洲:应加强对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惩处力度

2006年,清债运动取得了一些成绩。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趋势日益加剧,最终越来越糟,甚至屡禁不止。为什么会这样?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是一个关键原因。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资本的情况下,通常的监管措施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的书面警告、任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高度自律措施。虽然《刑法》第169条规定了“违反信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该款的最高刑期只有不到7年,基本上没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以“违反信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其进行调查。

皮海洲:应加强对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惩处力度

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从各方面加强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大刑法的惩罚力度。如建立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机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处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时公布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对于不报告的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公司董事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或者宣布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皮海洲:应加强对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惩处力度

例如,当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了一定的金额,或占款期限达到一定的期限(如半年)时,可以冻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权利,严格控制资金或资产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进一步流动。如果会计时间进一步延长至一年,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的全部权利将被冻结,上市公司可以强制出售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来偿还会计费用。

皮海洲:应加强对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需要追究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的法律责任。如果判处罚金,应判处徒刑。当然,就现行刑法而言,有必要加大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的处罚力度。例如,当一个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一家上市公司的资本超过10亿元时,刑期可以定为10年至20年。侵占20亿元以上的,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增加刑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标题:皮海洲:应加强对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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