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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保护的上限不能是‘一刀切’,也不能背离市场规则。”7月2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苏在新金融联盟网上举办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支持实体经济复苏”内部研讨会上指出。

姜素从三个角度阐述了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金融犯罪的影响。

从非法集资罪来看,降低利率上限可能导致社会融资渠道更加不畅,从而加剧非法集资现象。

从转移高利润贷款罪的角度来看,降低融资利率保护上限,逻辑上降低了“高利润”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更多的人将被纳入高利贷的攻击范围,这将进一步恶化融资市场的运行环境。

就金融受害者而言,金融犯罪的受害者将更难从司法恢复中获得赔偿。当涉及到这种犯罪时,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会上,吉藏银行、王新银行、新野科技等高层做了主旨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国、中国政法大学院长李爱军、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多位资深法律专家就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发表了评论。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金融犯罪的影响

正文/姜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世界银行2018年的报告《利率上限、理论和实践》显示,大多数国家都有贷款利率上限。报告指出,如果利率上限定得太低,可能会有两种后果。一方面,供应下降,另一方面,可用性下降。

如果是这种情况,贷款利率将不仅涉及金融秩序或民法问题,还涉及刑法问题。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角度谈谈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金融犯罪的影响。

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影响

《意见》有两个目的,一是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二是防止常规贷款和虚假贷款。降低私人贷款利率的保护上限能发挥作用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为干预利率保护上限的最直接后果是加剧非法集资现象。利率实质上是货币跨期交易的“价格”,控制利率保护上限实质上是控制融资产品的市场价格,这必然会扭曲市场供求关系。我国历史经验表明,社会融资渠道不畅是导致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降低利率上限可能导致社会融资渠道更加不畅,这可能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数量增加。因此,尽管《意见》的初衷是好的,但违反利率市场化和经济法的做法也会产生副作用。

例如,小额信贷公司主要依靠高利率和传统商业银行来抢客户,而一些缺乏担保的私营企业和初创企业只能获得高利率贷款。这种现象完全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允许金融市场存在不同利率的多层次市场,符合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规律。如果实行“一刀切”的利率限制,将会扼杀小微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正规经营的积极性,这必然导致地下金融的出现。

北大法学院博导江溯: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金融犯罪的影响

对“高利转贷罪”的影响

金融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次级违法性。在评估刑事违法行为之前,必须确认基本金融交易违反了监管前规范(民法或行政法)。

在立法上,本罪采用空白罪,即对基本金融交易合法性的认定依赖于民法或金融法。如果降低融资利率的保护上限,“高利润”的认定标准也将相应降低。这将降低高利转贷罪的门槛,扩大该罪的范围。

这种附带后果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的目的,但会恶化融资市场的运行环境。我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仔细考虑这种附带影响。

这对金融犯罪的受害者更为不利

从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被害人被切断了一种救济途径。绝大多数金融犯罪都存在刑事与民事交叉的问题,其中基本金融交易的定性会影响受害者损失赔偿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金融犯罪的受害者很难从司法追究中挽回全部损失。然而,承认基本行为的民事效力使受害者能够获得私法补救。如果我们否认高利贷和非法借贷的有效性,就等于阻断了私法救济的途径。

因此,这项规定在刑事政策中是不可取的。如果涉及利益相关者的金融犯罪,不仅会稳定市场环境,还可能导致群体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限制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是不合理的。利率自由化应允许不同层次的融资市场,不同的金融工具应根据违约风险匹配不同的利率。违约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只要没有法律对缔约行为和合同内容的禁止,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就应该得到承认。因此,利率保护的上限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偏离市场规则。

标题:北大法学院博导江溯: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金融犯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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