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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贯彻实施本规范。 第一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部门的彻底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由同级党委(党组)掌握本规范的执行,负责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政治方面的教育,把本规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复印件。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制度,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解释勉、叙述职位叙述廉、报告个体相关事项及考察审查等监督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民主生活会和叙事,对照本规范进行检查,认真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党组织忠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亲自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当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审查的重要复印件,审查结果是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解决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规范,必须再次结合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信息舆论的监督作用。

原标题:《【教育整顿学习园地】中国共产党党员指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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