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84字,读完约6分钟

当天,上海市医事工会发表了“民法普及“典”亮生活”专题系列活动。 微信公众平台的新栏目“每周一“典”栏目进行法律复制科学普及。 此外,还将参加专题系列沙龙、在线知识大赛等。

今天给大家的法律例子是“一目了然! “民法典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

一起看看专业律师的解读↓↓↓。

在上网冲浪的时候,你刚和朋友感叹“啊,我想买xxx”“我想听xx的歌”,你有出现过和你的购物软件和音乐软件相关的推送吗?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各种软件算法的精确化,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容易,同时带来了关于个人隐私的各种问题。 有些人笑我们都是这个时代的“透明人”。 但是,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首次制定了“隐私”,为保护我们的隐私提供了更完整的法律援助。

热门:【每周一“典”】一看就知道!“民法典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什么是隐私

最近,很多知名艺人的飞行距离点经常被粉丝偷走,引起了网民比较大众隐私的热烈讨论。 什么是隐私? 隐私权利应该怎么定义呢??

隐私的权利是塞缪尔·; d·; 沃伦( samuel d. warren )和路易斯·; d·; 布兰迪斯( louis d. brandeis )的“隐私论”( the right to privacy )一文被定义为个人一般决定他的思想、观点、感情被他人知道到什么程度的权利,每个人的身体

热门:【每周一“典”】一看就知道!“民法典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现在,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生活平静和个人新闻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入侵、知道、收集、利用、公开的人格权。

法典第1032条列出了关于隐私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入侵、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等方式侵犯。

二、侵犯隐私的第一类型

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确定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电话、邮件、即时消息、电子邮件、传单等方法侵犯别人个人生活的平静。

(2)进入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拍摄、窥视

(三)拍摄、偷看、窃听和公开他人的隐私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秘密部位

(五)解决别人的隐私新闻

(六)用其他方法侵犯别人的隐私。

(一)用电话、邮件、即时消息、电子邮件、小册子等方法侵犯别人个人生活的平静

该法条也是第一次将“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范畴。 受大数据的影响,我们每天都受到各种骚扰、垃圾邮件、邮件、电话等新闻。 有时,某部电影或电视剧节目上映电影时忘记了电话号码的马赛克解决,有些观众以好奇心等心理拨打电影号码,对号码主人的正常生活产生很大影响,不得不放弃采用手机号码。 那么,根据现行民法典的法条规定,这是侵犯别人个人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热门:【每周一“典”】一看就知道!“民法典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进入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拍摄、窥视

最近,网络女主播小鱼在家直播完进卧室休息,上午5点突然听到床下有手机声,发现男人躲在床底下。 更奇怪的是,男人被发现后,直接跪下,声称自己是小鱼的粉丝。 之后,小鱼举起手机,男人注意到后转身逃走了。 现在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男性的方法一定侵犯了小鱼的隐私。

热门:【每周一“典”】一看就知道!“民法典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个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还是虚拟,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例如住宅、酒店房间、公共厕所等。 在这些私人空间中,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外,任何人不得入侵,不得非法偷看、偷拍、偷拍。

(三)拍摄、偷看、窃听和公开他人的隐私活动

“隐私活动”从字面上的意思可以理解为“与所有个体的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交、夫妇两性生活等。 我们经常会看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偷拍的视频、声音,偷拍行为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质上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必须依法排除。

热门:【每周一“典”】一看就知道!“民法典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四)拍摄、窥视别人身体的秘密部位

隐私部位是个人秘密不想向别人公开的身体部分,不仅包括社会主体普遍承认的人体隐私部位,还包括特殊群体因受伤和疾病等而不想被别人看到的身体部位。

在地铁站和公共汽车上等人流密集、拥挤的地方,通常是不法分子拍摄女性身体秘密部位,窥视的高发地。 这次民法典的撰改也为保障女性移动隐私的安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五)解决别人的隐私新闻

隐私新闻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血型等生理新闻、病历资料等健康隐私、收养新闻等家庭隐私、家庭住址等其他隐私新闻等全方位复印件。 非权利人确定同意,不得窃取、刺探和解决别人的隐私新闻。 广义上任何个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消息,只要这种隐秘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热门:【每周一“典”】一看就知道!“民法典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六)用其他方法侵犯别人的隐私

第六条是与前五条兜风条款相比,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避免制造法律规定的漏洞。

三、隐私受到侵犯,怎么有维权?

除了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隐私是人格权的一种,在被非法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行为者停止侵害、道歉等。 但是,在实务中,隐私受到侵犯往往会损害受害者的精神,可以参考以下法律。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一切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因他人的隐私侵害行为而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者可以在道歉的基础上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者需要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说明自己受到精神损害的程度,法官综合评价后做出判决。

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每周一《典》》一目了然! “民法典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每周一“典”】一看就知道!“民法典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21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