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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

在网络时代,拍照和“晒黑生活”成为了很多人的喜好,但“改变脸”等恶行也相继发生。

民法典充实和丰富了肖像权保护规范,把肖像权的保护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 网络时代,怎么保护“脸”? 8月5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胡清文对此进行了解读。

安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胡清文

民法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体不得用丑化、污损或者新闻技术手段伪造等方法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采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相关示例:

年8月,原告龙某以“龙**”的名字与被告所在的婚纱摄影有限企业签订婚纱摄影预约合同,支付2500元。 年2月,龙某从百度各大搜索引擎输入姓名链接连接被告企业的网站,发现网站上有45张自己夫妇二人的生活照片。 因此,龙某要求法院停止侵害被告企业,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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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由被告某婚纱摄影企业赔偿原告龙某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解读:保护人民的“脸”响应人民法治的诉求

“所有公民都有制作自己肖像的特别权利和采用的特别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采用肖像画,侮辱。 》胡清文法官分解说,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对肖像画的制作权和标签采用权。 民法典人格权篇决定在肖像权上设置专门章,规定肖像权的权利复印件和允许采用肖像权的规则,禁止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是新的法条,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保护人民“脸”的力量,响应了人民法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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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文指出,公民肖像权的复印件是肖像权。 肖像采用权肖像画的所有权肖像维护权。 其他人非法采用自己的肖像画,或者毁坏、污染、丑化该肖像画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行为者停止侵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即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别人的肖像画制作商业广告、商品装饰、商标、装饰橱柜、出版物封面及印刷日历等时,必须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也是恶意损毁、污染、丑化、歪曲公民肖像、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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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文警告说,可以自己阻止受害者交出拍摄的胶卷、删除拍摄的照片、公开陈列肖像画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肇事者停止侵害、排除干扰、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通常是精神赔偿,这种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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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肖像权也有点受到限制。 为了报道社会信息而采用肖像画的行为,以及有特别信息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照片,例如为了提高社会正气和为了暴露社会丑恶而采用市民肖像画等。 有特别幸运的人、特别不幸的人、重大事情的当事人和在场等。 胡清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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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下,不需要肖像权者的许可。

《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实施以下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在必要范围内采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画,用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程教育或科学研究。

(二)不得为实施信息报道而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了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录用和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四)为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得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资料来源:湖南高院

原标题:《【民法来了! 【】“晒黑生活”、“改变脸”、街拍……网络时代,肖像权如何“打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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