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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撰改的决定》(以下称《撰改决定》,即新的《民事证据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全面修订了18年来实施的《民事证据规定》。 今天笔者从六个方面整理、概要说明了这个新的“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中有关“自认”的要点问题,供参考。 一、“自认”是什么? 其本质是什么? 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包括证据交换、咨询、调查中)或诉状、抗辩状、代理语等书面资料中,确定并承认自己不利的事实。 关于新的“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中的“自认”的规定是其第三条,原文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确定承认自己不利的事实时,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说明。 在证据交换、咨询、调查过程或诉状、抗辩状、代理语等书面资料中,当事人确定承认自己不利的事实,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笔者总结强调这里所说的“自认”,是存在审判和书面资料两种情况的。 自认的本质是什么? 诉讼上的自认是说明责任的例外,其能力不是证据的做法,而是当事人在讨论主义模式下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二、“自认”有什么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方承认另一方主张的自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必要再提出说明。 另一方面,法院产生约束力 关于当事人的自认,法院大致应该认定,不能决定情况,不能否定自认的效果。 三、那些情况下“自认”不适用吗? 第一,①关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身份关系的事实,在法院必须根据职权明确的三种情况下不适用“自认”。 ②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不适用自认 ③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目的而妥协相关的事实,不能成为之后诉讼中的不利依据。 四、那些主体可以“自认”吗?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除授权委托书决定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被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除非当事人在场否定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否则不视为自认 因此,我警告律师的朋友们,除非确定授权书被排除,否则自认有风险,在审判中必须特别观察,即使不表现或者有条件的承认也有可能成为自认。 共同诉讼者分为普通共同诉讼者和必要的共同诉讼者 一般共同诉讼者的自认只对进行自认的当事人有效 必要的共同诉讼者,其中一人进行的自认,在其他共同诉讼者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情况下,被陪审员证明,在询问后还没有表明的情况下,视为共同诉讼者全体的自认。 如果其他必要的共同诉讼者确定表示否定,上述自认对其不起作用。 五、“自认”的方法有那些吗? 自我承认采取明示、默认(疑似自认)、有条件自认三种方法。 也称为默认自认,也称为模拟自认,意味着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裁判员证明咨询后,不表示态度也视为对事实的承认。 有条件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自己不利的事实附加条件的自认,依然有可能构成自认,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 六、“自认”可以取消吗? 法庭争议结束前只要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就可以取消:①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②自认受到恐吓或严重误解时进行。 尽管如此,作为代理人,必须慎重地观察,以免发言不慎引起对自己不利的自认,否则真的很难取消自认。 资料来源:法务之家博山法院在第一时间给你最全情报长按二维码就可以关注了! 喜欢这个复印件的人也喜欢原来的标题:“【普法小教室】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自认“六个法律重点”的原文

标题:热门:【普法小课堂】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自认”6个法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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