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63字,读完约3分钟

根据现行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规定,“从轻处罚”的处罚只能是一年或者两年,根本达不到处罚的目的。

由于虚假发行的违法成本较低,这种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直受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该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非法成本。他还建议将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改为无期限,并相应提高罚款。

王建军提出两个建议:一是修改《公司法》,完善二元股权结构制度的供给;另一项建议是修订《刑法》,加大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力度。显然,王建军强调的是依法治市和依法监督。包括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都是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来解决的,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至于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和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这实际上与前一项议案有关。从以往的a股市场来看,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基础。因此,对于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以及下一步允许无利可图的公司上市,更有必要防止这类公司的欺诈发行。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欺诈分销罪的处罚力度,为此,当然有必要修改刑法。毕竟,目前《刑法》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明显较轻,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因此,王建军建议加大对虚假发行的处罚力度,这显然抓住了问题的“七寸”。

皮海洲:提高欺诈发行最高刑期 也要提高最低刑期

至于如何加大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力度,王建军建议将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改为无期限,并相应提高罚款金额。王建军认为,现行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最高刑期为五年,这是不合理的。证券领域的犯罪、违反信托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最多可判处7年徒刑,而收听新闻和操纵市场可判处10年徒刑。然而,对于欺诈性分销,对市场秩序损害最大的犯罪只能判处5年徒刑,这是一种严重的罪刑不匹配。这些犯罪大多与公开发行证券有关,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们具有利益相关者强、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破坏性强的特点。由于缺乏对相关犯罪主体的惩罚,此类犯罪继续发生。

皮海洲:提高欺诈发行最高刑期 也要提高最低刑期

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改为无期限。作者全力支持王建军的建议。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后来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欺诈分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在支持王建军的建议的同时,作者也建议提高最低刑期。作为“加大对假证处罚力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毕竟在执法过程中,按最高刑处罚的案例并不多,更多的是“从轻处罚”。根据现行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规定,“宽严相济”的处罚只能维持一年或者两年,根本达不到处罚的目的。

皮海洲:提高欺诈发行最高刑期 也要提高最低刑期

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并提高最低刑期。例如,规定最低刑期为五年的“起价”: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一修改显然比简单地增加最高刑期更有意义,并且可以加重对欺诈性分销罪的处罚。毕竟,在执法实践中,符合最高刑期的人少,而符合最低刑期的人多。

标题:皮海洲:提高欺诈发行最高刑期 也要提高最低刑期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18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