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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市制度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3月9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严重违法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交易所颁布《办法》的背景是:一方面,《证券法》规定交易所有暂停上市和终止企业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强化了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责任,在3月2日修订的《中国证监会关于退市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自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在惩治重大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和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旨在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努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对首次公开发行、并购等基本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不断完善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时报:再启退市制度改革利于优胜劣汰机制形成

上述《办法》规定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不仅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还包括年报等重大违法信息披露。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发现的违法事实可以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和严格处理。同时,《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因非法信息披露在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三次以上的,应当退市。《办法》还优化了重大违法活动强制退市的相关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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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案例来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重大违法行为中积极实行退市。2016年,袁波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被上交所终止,成为首个因重大违法被终止的公司;201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依法终止新泰电气股份上市,并成功实施预付款工作。新泰电气成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迫退出市场的公司。

应该说,这些案件积累的实践经验为严格执行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同时,人们也注意到a股市场退市难、退市少的问题依然突出。据统计,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已有3500多家上市公司。自2001年水仙电器等首批公司退市以来,“终止上市公司”累计只有95家,明显低于成熟市场10%以上的退市率。一些已经失去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单纯依靠外部输血的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僵而不退”的局面,这要求监管部门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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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与新股发行、并购等市场基本制度密切相关,需要一并考虑。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构成及相关程序。未来仍有望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退市制度。交易所可以为上述长期“刚性但不退缩”的公司,特别是已丧失继续经营能力的个别“空壳公司”,设立更科学合理的财务退市指标。例如,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设定经营收入、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等最低可持续经营条件,从而不断优化财务退市指标。同时,在退市过程中,还应注意加强投资者保护支撑体系建设,完善退市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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