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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监管机构成功查获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飞达环保(600526)”等股票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鲁岗通的跨境监管体系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在此基础上,跨境监管的法律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

此案的线索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早期发现并报道的。201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监测发现,“飞达环保”等股价波动时有异常。同时,HKEx报道称,投资者在交易“飞达环保”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异常情况,比如当天大量买入,第二天反向卖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大数据比对核实,发现沪港通账户与国内多个关联账户存在合作,涉嫌虚假申报等操纵股价的手段。正是因为沪港之间高效顺畅的跨境合作机制,才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跨境操纵的线索。

熊锦秋:进一步提升跨境证券监管的法律层级

未来,香港投资者北行交易的监管措施可能会进一步升级。目前,香港投资者交易沪深股市,并遵循香港股市的“二级账户”结构。实时监控只能看到香港券商的信息,不能看到具体的投资者信息。去年底,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宣布,计划在2018年第三季度推出投资者识别代码系统,要求香港券商为客户准备一个与客户具体识别信息相匹配的客户代码,并将该代码附在交易申报单上,实现投资者身份信息在北上交易中的渗透。

熊锦秋:进一步提升跨境证券监管的法律层级

渗透监督无疑意义重大。例如,《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识别指引》规定,应识别持续交易操纵行为,经营者必须具备资本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经营者采取分拆措施,开立多个账户,可以避免构成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如果采用“渗透式监管”,即使同一主体在国内外开立多个账户,监管者也可以监管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相同的利益关系,因此操纵相关主体开立多个账户不再可行。特别是,洗盘出售的操纵方法是操纵它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易。根据监管要求报告的信息,操纵不同账户之间的洗涤销售就像偷钟一样,完全透明。

熊锦秋:进一步提升跨境证券监管的法律层级

通过对此案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天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投资者不应该认为他们可以通过操纵跨境交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尤其是在未来,渗透监管还将涵盖在北方交易的投资者,因此通过香港实施a股操纵的不正当手段将受到更严格的封锁,跨境交易也绝不是真正的空特区和法律外监管场所。

此案的成功调查得益于内地与香港之间一系列合作机制的建立。例如,2016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加强监管和执法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协助调查”。“双方在各自的法律权限内。对一方提出的援助请求提供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援助”;“当涉及两地之间的重大紧急案件,或者涉嫌违法的主体、证人或者证据在双方管辖范围内时,双方可以启动联合侦查程序”。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这两个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签署了《多边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谅解备忘录》,并根据备忘录中一方的协助请求获取了另一方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可用于民事或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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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监管合作主要采取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的形式。由于内地与香港的特殊关系,监管合作相对顺利。然而,证券违法行为的跨境监管和执法一直是一个难题,包括如何获取海外信息、如何保护所涉及的海外财产以及如何适用管辖权;将来,如果要开放上海伦通,甚至上海牛通,只靠签署双边备忘录和照搬陆路口岸模式是很难解决问题的。

熊锦秋:进一步提升跨境证券监管的法律层级

对外开放和跨境合作涉及一个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指导。例如,美国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证券执法合作法》,以规范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总体而言,内地证券监管的涉外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目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只有原则性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建议制定专门立法,明确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的程序,落实跨境监管和合作的具体措施,这将有助于跨境监管和合作的实施,提高相关工作的规范性。

熊锦秋:进一步提升跨境证券监管的法律层级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进一步提升跨境证券监管的法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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