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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计划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并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此举的目的是服务于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并为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出稳定安排。通过此次修订,将全面消除创新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政策层面的障碍,这是支持存托凭证制度的重要举措。

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增加定价方法的灵活性,取消2000万股以下企业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要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定价方法;很明显,互联网下锁定期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不会参与网上回调,同时允许在发行存托凭证时进行战略配售和采取超额配售的选择,以形成合理的线上线下分布结构和新股(或存托凭证)的上市节奏,稳定市场,抑制投机。

媒体:制度建设衔枚疾进 为创新企业发行扫清障碍

自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来,一系列与存托凭证相关的工作得到推进。特别是从五月开始,每周都有相关的新闻出现。

例如,5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以及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不仅为创新型企业发行存托凭证作为回报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呼伦通”空房制度的未来预留了空间,为该规则的出台做好了准备。

监管当局在制定cdr相关规则方面的进展远远超出市场预期,这反映了国家大力推动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实力。这将为国内资本市场带来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质量技术领先企业,促进资本市场结构的优化。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对创新试点企业的定价方法进行了优化:为增加定价方法的灵活性,取消了发行规模在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要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定价方法。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为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发行创造更好的条件。因为创新型企业一般具有新的商业模式和难以估价的特点。从海外市场情况来看,询价和直接定价在IPO中被广泛采用。其中,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和使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但它成本低、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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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系列措施,一些创新型企业获得a股回报的时间肯定会越来越近,国内投资者分享这些企业的发展成果指日可待。

当然,投资者也应该理性对待创新企业的回报。这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比如,要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型企业投资大、迭代快、易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风险。合理投资;要加强市场监管,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和概念炒作的职能监管,防范市场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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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必要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R&D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便充分揭示具体的操作风险,如可能的R&D故障和性能波动。此时,拟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鉴于无利可图的企业不适用市盈率估值指标,无利可图的企业应披露反映发行人行业特征的估值指标,如市场销售比、市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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