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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制售假冒伪劣食盐提起的三起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一审判决,判令三案八名被告赔偿人民币167,480元。据悉,赔偿暂时由法院委托,等待受损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是中国第一次法院支持补偿性公益诉讼来补偿未指明的消费者。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许多省级消费者协会提起了消费者公益诉讼,部分案件胜诉。然而,在此之前,这种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预防、敦促和制止,消费者协会没有提出赔偿。上述案件是法院首次支持补偿性公益诉讼。

冯海宁:赔偿性公益诉讼首次胜诉有多重意义

也就是说,生产和销售假盐的违法者除了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外,还将面临赔偿处罚,这进一步增加了违法成本。与此同时,它进一步加大了对潜在违规者的冲击。在假盐案件频发的今天,只有同时采取多种处罚措施,让违法者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保证我们的“舌尖安全”,才能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同时,对于消费者,尤其是假冒盐案的受害者,在法院支持补偿性公益诉讼后,有希望获得赔偿。无论销售者冒充工业盐的食用盐还是非碘盐的碘盐,都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受影响的消费者也有必要获得一定的赔偿。消费者权益受到消费者协会发起的诉讼的保护,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而言,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的单位是一种鼓励,法院对诉讼的支持也是一种极大的鼓励。今后,更有信心提起补偿性公益诉讼。此外,这一经历丰富了维护消费者协会权利的手段,并为消费者协会的形象增加了额外的内容,使消费者能够更加信任他们的“家庭”。对于其他省份的消费者协会来说,他们也可以从广东的案例中建立信心、受到启发并获得经验。

冯海宁:赔偿性公益诉讼首次胜诉有多重意义

此外,此案对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以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赔偿请求,我国也没有补偿性公益诉讼的先例。在这种背景下,广州司法机关接受并支持这种公益诉讼,其“率先吃螃蟹”的创新精神值得赞赏。有了这个先例,我相信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会积极支持补偿性公益诉讼。

然而,在法院支持补偿性公益诉讼后,不知道是否有任何受损消费者提起诉讼,也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将申请赔偿。在一个案例中,这些假盐箱在假盐中的销售时间大约是2014年,不排除一些受损的消费者现在被遗忘;两者,有些人有复杂的条件,可能不认为这是由假盐造成的;第三,受损消费者是否还保留相关证据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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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终没有受损的消费者申请赔偿,这个案例也有许多进步的意义。例如,它对违法者有惩戒作用,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维护权利的手段,对司法机关也有借鉴意义。据报道,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赔偿没有被拿走或有盈余,它将被移交给国库。在我看来,最好为假盐受害者建立一个专门的赔偿基金,这样其他受害者就可以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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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论是“停止公益诉讼”还是“赔偿公益诉讼”,都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结果。相对而言,“补偿性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升级版,更值得认可。为了促进这种公益诉讼,相关当事人有必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例如,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公益诉讼中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明确和规范。

标题:冯海宁:赔偿性公益诉讼首次胜诉有多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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