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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有“避税”。在社会成员普遍“避税”的情况下,仍有必要建立共识,解释真相,努力理解法律,促进税收制度建设。

作者:康佳,全国政协委员,CPPCC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研究所首任所长。

供给侧结构改革是中国现代经济制度建设的主线,其改革已经深入到深水区,而解决困难的任务已经表现为现实生活中形成的历史性考验。房产税改革是供应方结构改革中“啃硬骨头”的典型例子。从狭义上讲,此次改革应该解决的是中国房地产消费性住房保有税,这应该从零开始。总体而言,还需要将房地产相关税费纳入优化配套改革计划。上海和重庆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试点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产税立法,及时推进改革”。在201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推动这项改革的消息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房产税是直接税,尤其有必要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避税”现象在这里尤为强烈。尽管一些社会成员知道,按照逆向思维,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税收,但一个具体的限制是,人类社会中每一个客观存在的经济都以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以及作为国家的各级政府的形式存在。政治权力系统要履行其职能,必须首先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然后解决如何履行其职能和“钱用在哪里”的问题。因此,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但为了履行其职能,在社会成员普遍“避税”的情况下,仍有必要建立共识,解释真相,努力理解法律,促进税收制度建设。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首先,房产税改革对有效的制度供给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为了大家关心的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央政府强调了相关的长效机制,即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基础制度,而建立基础制度的任务之一也是建立长效机制不可回避的任务,即要考虑在住房持有过程中形成必要的成本约束。依法征税是一种成本约束,每个人都可以期待。这一机制建立后,将引导和调整各方面的预期,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和价格表现更加稳定,从而从长远来看健康状况将得到改善。因为这种税收可以抑制肆无忌惮的投机因素,它还可以提高土地在供求互动中的内生性集约利用,降低已经形成的住房空占用率。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持有这些房子的成本,他们可以一直等待。但是,如果有这种税,即使业主不急于出售房子,他也会考虑把空纳入租赁市场,以对冲税收造成的经济压力,这将使整个社会投入有效的住房,这肯定会鼓励开发商增加中小土地的供应,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过程中扩大中国建成区。总的来说,这项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镇住促进稳定”的作用,并增加了健康因素。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第二,这一改革旨在构建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与地方财力建设之间的协调机制,与我国财政分税制相协调,并在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框架下解决如何在省级以下地方基层实施分税制的问题。现在,事实上,我们的地方税体系还远没有形成,省以下也没有真正的分税制。被大家诟病和抨击的“土地财政”偏向、短期行为的特点、近年来基层财政困难没有很好消除、地方政府热衷于从事隐性负债等,都与制度缺陷有着内在联系。只有真正实行省以下分税制,发挥其积极作用,才能消除这些弊端。就地方政府的职能而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强调地方政府应专注于公共服务,优化地方投资环境,让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充分发挥活力。因此,如果政府真的这样做,它的财政资源将从何而来?如果公共服务做得好,投资环境得到优化,当地房地产将进入升值轨道。开征房产税时,每隔几年就要根据市场基准对税基进行评估,所以每次对税基进行重新评估时,都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履行职能的机会。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第三,优化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合理调整收入和财产分配,减轻全社会的税收痛苦,也是势在必行的改革。如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人的全面发展、和谐、民主化和全社会的法制化,其中不仅包括人均收入的提高,还包括对“两极分化”的有效抑制。近年来,中国社会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很大程度上是与财产分配状况相伴而生的。现在,如果我们想加强这方面的再分配和优化机制,我们并不意味着这种房地产税收机制将解决所有问题,但这种机制必须匹配。税收不是万能的,但绝对不可能不发挥税收的再分配和优化作用。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际经验和我国自身的实践经验表明,这种直接税是为了贯彻支付能力原则,缩小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差距。在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高端调整中,直接税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增加了,因此间接税可以降低。根据经济学分析,间接税主要由消费者在最终消费中承担。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在中国一直存在。近年来,人们(603883,诊断单位)提高了他们的纳税意识。意识到这一点后,他们感到巨大的税收痛苦;如果利用税制结构中的吸脂补瘦的调节机制形成增加直接税比重和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新格局,整个社会的税收痛苦将会减轻——因为这时,虽然高收入阶层的人也增加了一些税收痛苦, 增加的税收负担所带来的税收痛苦必须小于低收入人群通过减轻税收负担而消除的税收痛苦,因为高收入人群只是在“享受数据”的层面上放弃了一些物质利益。 与低收入阶层在“生存手段”层面转移福利不同,相同的绝对税收负担会导致较低程度的社会痛苦,从而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第四,这次税制改革具有促进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意义。房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在社区和地方基层征收,涉及数千家万户。人们自然要关心政府如何使用税收,因此人们需要更多的知情权,积极参与公共资源配置和地方公共事务管理。这种参与机制将迫使我们在基层自下而上地发展民主,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二、理解和澄清对房产税的质疑

如前所述,房产税改革将产生许多有效制度供给的积极效应,但实际上,房产税仍存在一些疑点。简单来说,社会上经常讨论的税制改革是否还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例如,它在法律上有意义吗?房产税的诸多积极效应已经被提及,这就强调了其必要性,那么其可行性如何呢?就可行性而言,与主要挑战和疑虑相对应,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澄清。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首先,有人说,房产税在国际上的经验是符合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私有制。中国建成区的所有土地都是国有的。我们怎么能照搬只能在这种私人土地上征收的房地产税呢?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例如,英国的土地既有最终产权又有公共产权,其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无一例外都要缴纳被称为“市政税”的地方房地产税。在香港,整个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不是私人的,但它一直在征收一种叫做“差饷”的房地产税。国际经验绝对不像网上传言的那样。只有当最终所有权是私有土地时,才能征收这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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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许多人说,土地租赁收入已经包括在购买住房的价格中,那么政府为什么要再次征税呢?纵观世界各国的监管实践,所谓地租和税收是相互协调的关系,不仅是其中之一,中国也必须处理好这种关系。但是,我们不否认,如果以后控股环节的税收调整在未来稳定形成,以前土地出让环节的市场负担可能会下降,因为各方的预期都发生了变化。如何协调新旧土地的关系?事实上,这很简单。中国长期以来有改革的经验,有老办法,有新办法,我们可以根据情况来处理一个过渡时期。这些不会成为一个硬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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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人认为这种税基评估非常困难,难以操作。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几年前,中国有10个试点税基评估。所谓的“模拟空回合”已经形成了计算机软件和方案设计,经过数据替换后可以很方便地得到税基评估结果。当然,评估结果必须与纳税人见面,有些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合理解决,然后进一步推向征收状态。

第四,有人说中国人不适合这种直接税,他们可能会拒绝缴税。在这方面,当地的实验表明,这绝不是那么严重。当我们在一开始建立制度框架时,我们应该灵活,让人民看到这个问题是否符合每个人的公共利益和长期根本利益。重庆从高端库存中征收了数千套独立别墅,但没有听到明显的抗税事件。虽然我不敢说在未来的收集和管理中不会有摩擦和麻烦,但它永远不会成为一个硬障碍。它属于再分配的概念,必须在高端进行调整,但它不是一个令人心碎的调整。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第五,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确实困难,但小产权房问题必须解决。一旦考虑开征房产税,当然会被迫按照分类处理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越是拖延,越是被动。我们应该从发展的角度考虑,积极贯彻十九大提出的建立现代经济制度的精神,推动改革,而不是回避困难。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建议

首先,有必要先立法。最重要的是,立法草案应首先进入初审,有关部门内部多年来的草案应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每个公民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就如何使这种税收合理化寻求整个社会的最大共同点。

第二,要重视房地产相关税费的整合和配套改革。总的来说,土地开发、建设和交易的前期环节应该是减轻负担的趋势。在这一制度中,保留环节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同时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以前的税收负担,可以取消的费用应该取消,可以减轻的负担应该减轻。当然,如果你想考虑在交易过程中抑制投机,你可以对短期反向交易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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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必须在“第一单位”的概念下处理这种税收负担的扣除。这件事很复杂,所以我认为我们必须先作出这样的免税扣除,然后再建立框架。例如,在重庆,所涉及的住房存量只从最高端的独立别墅征收,并作为第一个单位扣除。起初,它被确定为180平方米。如果这个独立别墅是一个小公寓类型,它正好是180平方米,所以没有必要支付一分钱税。这样,框架首先被建立,这被社会很好地接受。具体来说,无论是人均平方米数,无论是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甚至我们可以从第三套房开始收集,各有各的原因。也有可能讨论名义上的普遍征收,然后把那些显然需要根据情况扣除第一个单位的人退还给纳税人。当然,这有点复杂,但这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想法。我认为一个不可避免且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是如何扣除第一个单位。具体来说,我们有一个房地产登记系统,不存在技术问题。然而,我们仍然需要讨论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并积极考虑建立一个体制框架。

贾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房地产税改革

第四,我们应该充分授权地方当局,并逐步实施。如果立法通过,在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冰与火”格局下,这些在房地产市场上有“火”的城市和地区就可以进行下去。不用说,只要设立了这项税,它就应该实施,以便逐渐淡化并最终取代限制购买、限制贷款和限制价格的行政政策,这些政策有很大的副作用,肯定会意外地伤害许多急需和改善的需求。因此,在房地产市场比较“热”的城市,我们应该更加注重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节,让它代替原来的行政手段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没有完成去库存化的地方,我们可以先考虑在去库存化真正成功后,如何冷静地跟进这个税务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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