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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价格欺诈案件已被处理的商人因涉嫌违反价格法而受到惩罚。相关部门在执法和事后处罚中扮演着“消防员”的角色。然而,如果在游客投诉或事件曝光后才实施价格管制,监管的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加强价格监管,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管,还要注重事后监管;我们不仅要依法行政,还要注意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积极的监督

价格监管者:不能只当市场的“救火队员”

最近,一些游客在网上发帖称,他们在黑龙江向雪旅游时被商家“屠杀”,引起了很多网民的关注和热烈讨论。目前,向雪有关部门回应称,游客提及的商家确实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根据规定对其处以5.9万元以上的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卫生、消防等问题。

游客遭到屠杀,事件被曝光,相关部门介入,不良企业受到惩罚。关于这种价格欺诈有一种说法,似乎是时候结束它了。然而,值得反思的是,近年来类似的价格欺诈案件频频发生,如青岛“高价虾”事件和哈尔滨“高价鱼”事件等。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相似,都以商家涉嫌价格违规受到处罚而告终。各相关部门在执法和事后处罚中扮演着“消防队员”的角色,却忽视了同等重要的监督环节。

价格监管者:不能只当市场的“救火队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价格改革加快并深入推进。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市场化,经营者根据供求关系、成本构成等因素的变化来决定价格。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市场参与者有权决定价格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要价过高,更不用说“杀死顾客”。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也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改善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以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换句话说,在拥有独立的定价权后,通过提高或降低档次的方式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都是违法的。对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然而,如果在游客投诉或事件曝光后才实施价格管制,则会影响监管的效果。一方面,并非所有消费者在遭遇价格欺诈时都能妥善保存证据,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取证会更加困难;另一方面,任何价格违法案件的发生都会对当地市场环境的形象造成很大损害,这种损害是无法通过严厉的惩罚来挽回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加强价格监管,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管,还要注重事后监管;我们不仅要依法行政,更要重视对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积极监管。

目前,有关部门应加快探索和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规范化价格监管体系,对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管理,避免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抬高价格甚至实施价格垄断。同时,要完善催缴和价格承诺等预防性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中不可信的行为实施联合处罚;按照搭建大平台、构建大格局、提供大服务的要求,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价格监管水平。(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林子文)

标题:价格监管者:不能只当市场的“救火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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