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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和网上保险业务的通知》规定,从银行等资本提供者的角度出发,明确要求银行为合作机构开展贷款援助业务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合作中的权责划分,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信贷风险管控,严格执行独立风险控制原则,审慎处理异地客户信贷业务。

笔者认为,这不仅是监管部门对贷款援助业务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当前贷款援助业务发展的一个鞭策。贷款援助是金融业分工细化和合作深化的必然结果,可以有效改善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贷款援助突破了现有的监管框架,步入了监管的空白区,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同时,贷款援助作为一种有益的创新,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创新力度,趋利避害,去伪存真,促进贷款援助业务健康发展。这也是中国金融供给体制改革在服务实体和小微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

黄国平:以创新为抓手推动助贷业务发展

□黄,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

三种贷款援助业务模式

贷款援助业务是指贷款援助机构利用自身在客户获取、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向资本供应商(如商业银行)推荐借款人并获得相关服务费用的业务。与向传统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相比,通过贷款机构的时间更短,效率更高。

早期,贷款援助业务主要采用信贷工厂模式。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这种手工作坊式的贷款援助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自2015年以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信用报告等金融技术的发展,贷款援助业务利用数字风险控制和信用决策技术进行服务和业务创新,其活力重现。目前,贷款行业呈现出技术专业化、模式多样化、产品多样化的市场格局,其业务和专业类型主要包括联合贷款、风险共担、技术出口和服务等。

其中,参与联合贷款业务模式的贷款机构主要是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具有专业优势的特许金融机构。利用专业和许可优势,与传统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在技术、业务和数据信息等方面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和联盟,均衡、公平地分担风险和利益;风险共担业务模式涉及的贷款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等。利用自身的保险、担保等专业技术优势,为商业银行和其他资本提供者提供风险缓释,帮助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实现次优客户的下沉;另一种典型方式是以金融科技公司为代表的风险控制技术模式,综合利用自身的技术、信用和渠道优势,向中小银行等机构输出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为中小银行等机构提供业务咨询、系统建设和风险评估协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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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培育普惠金融领域

作为金融技术在信贷领域典型实践和应用的代表,贷款援助通过提供分流、风险审查、贷款定价和贷后管理等部分或全部环节,为银行、信托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技术、方法、理念、渠道、客户支持和服务,以提高金融包容性,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准确性。贷款援助模式之所以在金融市场出现,是因为它既满足了贷款机构的需求,又满足了贷款援助机构的需求,解决了双方的痛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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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机构而言,大多数传统的特许贷款机构的痛点是缺乏场景和数据、无法充分获得优质信贷资源以及相对较差的在线客户获取能力。从数据来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银行依靠线下网点获取客户的传统方式开始出现“弱势”。

由于银行体系、网上场景和数据的限制,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面对内外部的竞争压力,其线下获取信贷资产的机会非常有限,在转型过程中在线获取优质信贷资产成为突破瓶颈的重要途径。此外,中小银行通过贷款辅助业务获得了大量的个人消费金融贷款数据,可以逐步构建自己的核心零售业务系统。

对于贷款机构来说,难点在于资金来源有限和缺乏贷款资格。大多数贷款机构都诞生于金融技术领域。经过几年的发展,他们在互联网客户获取和大数据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在其发展壮大后,由于缺乏贷款资格或缺乏资金,其发展遇到了瓶颈。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行业优势,加强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贷款援助业务发展壮大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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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需要改进

目前,中国的贷款援助业务正在迅速崛起,不仅涉及金融技术和互联网金融领军企业,还涉及传统金融机构。为普惠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和肯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贷款援助业务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模式、监管机制、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都需要改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在空也是如此。

目前,发展贷款援助业务对金融监管的主要挑战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金融机构利用贷款援助进行监管套利,这不利于金融稳定。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不正当地使用贷款工具进行违规和非法操作。今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坚持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农村商业银行严格审慎地开展一体化、跨区域经营,以服务本地区为重点,下沉服务重心。贷款援助是促进信贷资源优化配置、扩大金融服务范围的良好工具。但是,如果界限不清,银行和其他出资人应承担的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能力过度共享,导致中小银行在大规模、跨地区操作中贷款援助工具使用不当,给银行体系的稳定带来潜在风险。监管不是针对贷款,而是针对用于跨地区业务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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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贷款援助业务的发展可能会模糊金融业务发展的边界,增加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根据现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等特许金融机构不能将核心风险控制环节外包给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应向贷款金融机构开放必要的风险控制数据。然而,从金融业与科技融合的角度来看,金融业务边界模糊是大势所趋。对于贷款援助业务,如果资金提供者是中小银行的金融机构,在当前条件下,一些措施可能无法帮助这些中小银行建立适合自身短期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信贷决策等核心体系,可能会切断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渠道,影响贷款援助机构和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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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贷款援助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协调结构。目前,地方银监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贷款机构的贷款业务和风险。同时,当地互联网行业协会和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对贷款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日常管理。整个贷款行业层面还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管框架,行政部门多,监管重叠,监管空并存,导致监管责任不清,影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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