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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被称为“特大案件中的真正凶手”的罪犯赵志红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被依法处决。尽管这一判决及其执行结果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最高法关于“未确认赵志红是这起特大案件的真正凶手”的复审裁定仍引起相当大的争议。

被告自愿供认了他的罪行,但这不被认为是犯罪事实。结果,许多人大喊“我不明白”。事实上,在赵志红案第一和第二次判决认定的21个犯罪事实中,最高法院总共没有确认4个犯罪事实。究其原因,在于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许多不一致之处,在一些重要情况下,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无法解释的矛盾。必须认识到,在任何情况下,口供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但它不是证据制度的唯一内容。换句话说,是否存在犯罪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说出来,而是取决于一系列完整的证据。只有全面审查所有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标准,才能依法定罪。

人民快评:不予确认,比错认真凶更重要

事实上,重审“大案”的理由是胡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不是因为赵志红承认他是真正的凶手;未能认定赵志红是巨额案件的真正凶手,也是因为证据不准确、不充分,这并不意味着对巨额案件的再审是错误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巨额案件不承认赵志红是真正的凶手”和“改变被告人胡格·吉列托无罪”的判决和裁定,都遵循了“从不涉嫌犯罪”的逻辑,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证据判断原则和从不涉嫌犯罪原则的必然要求,都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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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认,最十恶不赦的罪犯是令人憎恶的,而被冤枉的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是令人同情的。因此,“不杀人不足以让人生气”的情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种情感宣泄和两极观点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事实上,我们越是惩恶扬善,我们越是避免悲剧,我们就越需要呼吁和承认法治。可以说,无论是赵志红案的判决,还是巨案的改判,都是审慎的,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求法治的前提是尊重法治和事实,任何案件都不能含糊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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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典型案例的进展,从顾案到胡歌案,从昆山反杀人案到案,反映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历史。对于每个公民来说,这是一个持续的法律教育课程;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是一个有用的提醒,如果有什么就纠正它,如果没有什么就鼓励它。要使法治深入人心,需要的恰恰是各行各业的讨论、普及和一点点进步。这是全社会的共同方向,也是培育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氛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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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案的审判审查程序已经结束,但是“大案子”的真正凶手还没有浮出水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可以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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